Chan Ngan Bing 訴 Fung Yeuk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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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2006年10月27日提出要求更詳盡資料要求的傳票,原告人在10月28日收到此傳票及附帶的文件,但在提出該傳票之前,被告人並沒有向原告人以書面提出要求該些資料的要求,基於這點理由,本席撤銷被告人的傳票申請。

Case No.DCCJ 5149/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514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51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Chan Ngan Bing  
   
被告人 Fung Yeuk H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11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1月2日

判決書

1.被告人於2006年10月27日提出要求更詳盡資料要求的傳票,原告人在10月28日收到此傳票及附帶的文件,但在提出該傳票之前,被告人並沒有向原告人以書面提出要求該些資料的要求,基於這點理由,本席撤銷被告人的傳票申請。

2.即使被告人在提出傳票申請之前曾以書面向原告人提出是次申請,本席亦不會頒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提供他申請的資料。

3.被告人說,如果原告人不傳召傳票提及的人員作証,她會傳召該些人員作証。原告人如傳召該些人員作証,她的目的是要証明她在狀書提及的指稱是事實的真相。如果她不傳召該些人員作証,有關事實的証明便會減弱。即使被告人傳召該些人員作証,這不會對被告人的案情有所幫助,因此被告人傳召該些人員作証是不需要的。

4.就有關人員姓名、職位資料的提供,本庭看不出這與事實的証明有任何關係。就調查的日期和時間而言,原告人在狀書已提及月份及調查的時段(例如深夜),這已足夠。

5.就傳票第3點而言,回覆被告人的抗辯書並無提及有關房屋署樓宇結構工程師的事實,因此本傳票申請不適用於該回覆被告人的抗辯書。

6.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的傳票申請。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