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Ngan Bing 訴 Fung Yeuk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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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要求給予她上訴的許可。這是針對傳票(日期為2006年3月15日的傳票)第一項的申請。該項申請為 “要求原告人重新送達文件清單及文件副本給被告人”。2006年9月27日,本席給予被告人機會核對原告人送達予她的文件清單及文件副本。經頗長的一段時間核對後,被告人告知本席原告人送達給予她的文件只欠三頁紙。本席要求書記把3頁的文件影印給她。在庭上她表示她已獲得她需要的文件,其後本庭批准她取消她的傳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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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514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5149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判決書 1.被告人要求給予她上訴的許可。這是針對傳票(日期為2006年3月15日的傳票)第一項的申請。該項申請為 “要求原告人重新送達文件清單及文件副本給被告人”。2006年9月27日,本席給予被告人機會核對原告人送達予她的文件清單及文件副本。經頗長的一段時間核對後,被告人告知本席原告人送達給予她的文件只欠三頁紙。本席要求書記把3頁的文件影印給她。在庭上她表示她已獲得她需要的文件,其後本庭批准她取消她的傳票申請。 2.在本日陳辭時她告知本席她不明白原告人送達予她的文件的清單及副本的內容,又說本席未有就文件清單的內容作出事實的裁決。本席提醒她,在2006年9月27日她要求本庭取消她的傳票申請。她說本席要求她取消她的傳票申請有不公道的情況。本庭絕對沒有對她作出誤導或不公之處,因此本庭認為即使她在上訴庭提出上訴的申請,她不會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3.本日傳票申請共有兩項。另一項為訟費的命令,但被告人告知本席她只針對2006年9月27日傳票的第一項申請。 4.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不給予被告人上訴的許可。 (法官與雙方商討訟費等事宜) 5.被告人須在21天內支付100元予原告人作為本日聆訊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傳票申請被撤銷。 請參閱DCCJ5149/2005 日期: 2006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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