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本盛 訴 袁家寧和楊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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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駁回這宗上訴,拒絕理由與朱芬齡法官在文件夾第5頁所述理由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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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359/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5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359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6年第110號)

申請人 林本盛  
   
答辯人 袁家寧和楊振權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

聆訊日期:    2006年12月1日

宣判日期 :    2006年12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駁回這宗上訴,拒絕理由與朱芬齡法官在文件夾第5頁所述理由完全一樣:

1.       申請人擬就之而尋求濟助的裁決(即HCMP 33/2006案中2006年3月17日之判決)為一項司法判決,不屬可就之而進行司法覆核的判決、命令或決定。

2.       高等法院不具司法管轄權,可就上訴法庭或上訴法庭法官的司法判決進行司法覆核。

3.       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超逾《高等法院條例》第21K(6)條及《高等法院條例》第59號命令第4(1)條規則所規定的時限,而申請人亦未具法律下認可可延展提出申請時限的良好理由。

4.       申請人並非HCMP33/2006案中的當事人。申請人不具法律認可之足夠權益,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見《高等法院條例》第53號命令第3(7)條規則。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王式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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