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本盛 訴 袁家寧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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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06年12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不服,繼而提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359/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5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59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1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林本盛  
   
答辯人 袁家寧和楊振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
聆訊日期: 2007年1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1月30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於2006年12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不服,繼而提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2.姑勿論申請人對本庭的判決不服是否可向終院上訴,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1)(b)的條件。本案完全不具備此等上訴條件。

3.至於申請人表示其依賴的是第22條(1)(b)所載的「其他理由」,但本上訴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有「其他理由」足以使本庭批予上訴許可。

4.案件原由是申請人林先生對2006年3月17日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和袁家寧就申請人有關其妻子對其菲傭的案件作出的判決不服,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5.由於原訟法庭對上訴法庭的判決不享有司法覆核權,故不可能批予許可,於是申請人向本庭提出上訴。

6.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申請許可。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王式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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