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之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559/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ly 2002.
1. 申請人符之傳,經審訊後在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席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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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59/2001 CACC 55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1年第 559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年 2001年第 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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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2年6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17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符之傳,經審訊後在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席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反定罪。 2.控方案情顯示,申請人在2000年10月14日在尖沙咀帝苑酒店電梯內被海關人員截停。當時申請人和另一男子柴先生一起。 3.其後關員帶同申請人和柴先生往酒店的1125號房間並用柴先生身上搜獲的鎖匙卡打開房門。當時申請人身上亦有房間的鎖匙卡。 4.一眾人等進入1125號房間後,關員在申請人及柴先生面前搜查房間,並在夾萬內搜獲控罪所涉之毒品,即4,756.54克晶狀固體,內含4,733.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 "冰"。開夾萬的密碼是由柴先生提供的。 5.關員亦在房間內搜獲其他有關証物,包括在牀邊的背囊,內有一批膠袋,膠袋內有少量“冰”毒; 在書枱抽屜內的吸食“冰”工具,包括錫紙及飲管; 在書枱下可用作吸食“冰" 的膠樽及在一西褲內的一小包“冰”毒。 6.除了上述房間的鎖匙卡外,申請人身上沒有任何其他可疑物品。 7.關員曾在現場向申請人查詢,其後亦在上環林士街海關寫字樓接見申請人。有關之查詢及接見都有作書面記錄,記錄亦呈堂作為証據。 8.除了申請人外,關員亦向柴先生查詢。証據顯示柴先生向關員表示房內搜獲的“冰”毒是屬他所有。柴先生事後亦承認控罪及被判刑。 9.關員在現場向申請人查詢之記錄顯示,關員曾向申請人查問背囊內的膠袋及其他搜獲之吸食“冰”毒用具。回答時,申請人表示他知道有關証物的性質及用途,但他指証物全是柴先生的。 10.當被問及背囊內的膠袋時,申請人回答如下:“用嚟裝冰嘅 ,‘冰’人哋攞上嚟嘅,唔知道。" 11.當被問及錫紙上是甚麼東西時,申請人回答:“係冰嚟嘅,佢(柴先生)要嚟食嘅"。 12.當被問及西褲內的東西是甚麼時,申請人亦說,“係冰嚟嘅,係佢(柴先生)嘅"。 13.在關員接見申請人時,申請人亦詳細介紹他和柴先生的關係及事發之經過。 14.申請人指出有朋友安排他在2000年10月13日和柴先生一起從馬來西亞乘坐馬航172號班機扺港,但他不知道該名朋友的名字,亦不知如何可以找到他。 15.抵港後,申請人和柴先生一起入住帝苑酒店1125號房,並打算在酒店逗留兩晚後在2000年10月15日早上離開。 16.申請人表示,房租及機票都是由柴先生負責,他不知情。但他知道被捕時,柴先生手持一個磅。該磅是在酒店附近購買,但他們打算稍後將磅丟掉。 17.申請人聲稱在2000年10月13日晚上10-11時,有人將一個背囊帶上1125號房間, 背囊內有一包包白色物體。其後申請人知道一包包的是冰毒。申請人聲稱他不認識帶 "冰" 毒的人,亦不知如何找他。 18.申請人承認曾協助柴先生處理“冰" 毒, 柴先生在磅毒時,他負責剪膠紙及將膠紙貼上膠袋。 19.當 "冰" 毒包裝好後,柴先生將 "冰" 毒放入夾萬內。 20.申請人表示其他搜獲証物全是柴先生的。他亦表示涉案之 "冰" 毒會帶去馬來西亞,而他會得到萬多元馬來幣為報酬。但他不清楚如何將 "冰" 毒帶在身上,柴先生在上機前會告訴他。申請人亦聲稱在馬來西亞買了一個腰封,但只打算用來做體操用。 21.申請人作供自辯時則聲稱是柴先生請他到香港玩,並會負責他食宿及來回機票。申請人只需要在回程時替柴先生帶一些東西就可。他曾問柴先生是否非法物品,但柴先生說只是避免打稅。 22.在柴先生安排下,他在2000年10月13日早上乘坐馬航班機抵港。他聲稱一直以為要帶的只是一些珠寶、玉石。 23.抵達香港後,他們入住帝苑酒店。後來柴先生去買磅和膠袋。他因為在香港人生路不熟,故一直陪伴着柴先生。 24.當天晚上11時過後,有一不知名男子敲門。柴先生開門後,該名男子將一個背囊放入房間內,並和柴先生交談。申請人因為疲倦,所以沒有聽到他們交談內容,後來更睡着。 25.次天早上早餐後,柴先生要求申請人一起返回房間。柴先生將一包包白色物體從夾萬拿出,並將物體倒入一大膠袋及用磅去磅及用膠紙包裹。包裝好後柴先生將物件放入夾萬內。 26.申請人曾向柴先生查問一包包的東西是甚麼,柴先生說遲些才告訴他。其後,柴先生表示會在2000年10月15日返回馬來西亞。 27.後來,柴先生在房內吸食 "冰" 毒,更邀請申請人一起吸食,但遭申請人拒絕。後來柴先生才說明要申請人來香港是希望他協助將 "冰" 毒帶回馬來西亞。方法是將 "冰" 毒放上身,如何放法,則會在上飛機前通知申請人。柴先生更說會給申請人萬多元馬幣作酬勞。申請人一口拒絕,而柴先生則恐嚇他說會要他退回來港使費。 28.最後,申請人表示不會和柴先生同住一房間及堅持要退房。其後和柴先生一起乘坐升降機,柴先生表示要將磅和膠紙棄置,而申請人則要去退房,但結果被截查及拘捕。 29.申請人同意會面記錄內容由他自願提供,但因為他精神不集中,回答問題時部分說得不清楚。記錄內容亦有部分是由柴先生處得悉。他亦聲稱去退房前,行李已差不多收拾妥當。 30.他要親身去退房,是因為房間用他個人名字所訂。他亦辯稱沒有向關員交待退房一事,是因為關員沒有向他發問;而他的精神狀態令他不能作詳細解釋。 31.控方提出之證供,顯示申請人和柴先生一起夥同進行販運毒品罪行。事件之背景及在會面時所作之招認都足以證明申請人由始至終是知情的。事實上,如果他不是和柴先生一起夥同犯案,柴先生實沒有任何原因讓申請人和他同住一房間, 更不會讓申請人知悉他從事之罪行。 32.無論如何,原審法官就有關之法律問題及申請人之答辯理據都很清楚地向陪審團仔細解釋。陪審團是拒絕接受申請人之解釋,而根據控方提供之証據將申請人定罪。陪審團有權作出上述裁定。客觀而言,陪審團之裁定不但合理和正確,更可稱之為無可避免。申請人之犯罪行為,實在是証據確鑿。 33.申請人在其申請理由中重申是在被捕前半小時才知道柴先生從事販運毒品,而他祇是一名無辜老人。他更稱代表他的律師沒有盡力為他辯護,結果對他不公平。 34.申請人之指稱,全屬意氣之言,沒有任何資料支持,陪審團亦不接納該聲稱。申請人也沒有指出湯法官向陪審團所作出的引導有任何錯誤的地方。 35.本庭認定將申請人定罪之決定,絕對是一項正確之決定。對該決定,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36.申請人之上訴許可申請須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耀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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