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符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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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及陪審團席前審訊。經審訊後,2001年11月13日,申請人被判罪名成立,湯法官判處他入獄20年。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C 559/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Aug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59A/2001

CACC 55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55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1年第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符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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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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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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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宗逾期申請,要求本庭准予許可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2.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及陪審團席前審訊。經審訊後,2001年11月13日,申請人被判罪名成立,湯法官判處他入獄20年。

3.其後申請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2002年7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針對判罪上訴許可的申請。2003年3月17日,申請人作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要求針對刑罰提出上訴,希望減刑。在他2003年3月17日所作的誓章中,他只說現時的申請是逾期的申請,希望法庭准許他逾期作出申請。他所提出的逾期理由和上訴理由並沒有多大分別,就是他對法律一竅不通,被判罪及判刑時沒有了主見,現在他回頭靜心的想,認為他有條件要求減刑,故此逾期提出本申請。

4.他要求減刑的理由可統述如下:

(1) 他不是販毒主謀,主謀人是一柴姓朋友。

(2) 他在馬來西亞家鄉是一位商人,從來沒有犯罪前科。

(3) 他年事已高,健康每況愈下,多病,包括心臟病、高血壓、心血管栓塞、肝炎和其他小毛病等。他沒有親戚朋友在香港。他的家人及三位子女在家鄉的經濟條件都不好,沒有能力來香港探望他。他要求減刑,希望在他的身體健康還沒有惡化之前,有機會和家人團聚,不會終老牢獄。

5.在2002年7月17日的判案書中,本庭已詳細敍述控辯雙方的案情。陪審團明顯地接納控方案情,所以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6.申請人與一柴先生在朋友安排下一起從馬來西亞乘機抵港,一同入住帝苑酒店1125號房間。其後海關人員在帝苑酒店電梯內截停申請人及柴先生,並把他們帶回該房間搜查,搜出控罪所涉的毒品,即4,756.54克晶狀固體,內含4,733.65克鉀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

7.在湯法官席前,柴先生承認控罪,但申請人否認控罪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8.在判刑時,湯法官說:

“ 至於被告人Foo Chee-chuan [即申請人]方面,律師係主要提出佢已經係六十歲,同埋佢嘅角色係比較次要,希望法庭係盡量考慮予以輕判。

本案所涉及嘅毒品數量龐大,喺Ching Kwok-hung一案中,上訴庭係指出,如果「冰」毒喺600克以上,可判十八年或者以上。本案中嘅毒品卻係600克嘅大約八倍。當然,本席係要平衡各方面嘅因素去決定刑期嘅起點。聽過求情同埋考慮案例之後,本席認為販運毒品罪應該以二十四年作為刑期嘅起點。...

至於被告人Foo Chee-chuan,佢係喺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唔能夠得到三分一嘅減免,但係考慮到佢今年已經六十歲,以有關嘅刑期指引嚟到考慮,被告人好可能要喺香港嘅牢獄終老。考慮到人道嘅理由,同埋佢並非本案嘅策劃及主導者,本席係會將佢嘅刑期減至二十年。因此,被告人Chai Meng-foo[即柴先生]嘅總刑期係十六年;而被告人Foo Chee-chuan嘅刑期係二十年。”

9.由此可見,在判刑時,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各項上訴理由,除了他健康的問題外,已得到湯法官的考慮。根據程國雄(譯音)1案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正如湯法官指出,販運冰毒在600克以上者,可判18年監禁或以上的刑期。本案所涉冰毒為4,700多克,湯法官採納24年作為量刑基準,並無犯錯。他又把申請人向他提出的各項減刑理由作出考慮,從該量刑基準作出4年的減免,本庭認為是一個很合情合理合原則的判決。

10.女皇訴何美蓮(譯音)2一案,上訴法庭說,被告的不良健康通常不是減刑理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福成(譯音)3一案,上訴法庭指出被告人的健康狀況很少能構成減刑的基礎。這兩案所述的原則為終審法院在葉繼歡訴香港特別行政區4所接納。

11.經仔細考慮過申請人在本案的角色及他個人的情況,本庭並不認為20年的刑期明顯地過重,因此本庭拒絕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代表。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1 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

2 R v Ho Mei Lin [1996] 4 HKC 491 at 493B.

3 HKSAR v Tong Fuk Sing [1999] 3 HKC 332 at 336.

4 Yip Kai Foon v HKSAR [2001] HKC 335 at 34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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