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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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三項「猥褻侵犯」罪、一項「惡意傷害」罪、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罪名成立。每項「猥褻侵犯」罪被判即時監禁6個月,其餘控罪分別被判4個月、兩星期和兩個月監禁。裁判官分別下令控罪(2)的3個月、控罪(3)中的3個月、控罪(4)中的兩個月和控罪(6)中的1個月分期執行。其餘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刑期過長,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045/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4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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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黎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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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3日

裁決日期:2007年1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三項「猥褻侵犯」罪、一項「惡意傷害」罪、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罪名成立。每項「猥褻侵犯」罪被判即時監禁6個月,其餘控罪分別被判4個月、兩星期和兩個月監禁。裁判官分別下令控罪(2)的3個月、控罪(3)中的3個月、控罪(4)中的兩個月和控罪(6)中的1個月分期執行。其餘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刑期過長,提出上訴。

根據案情

2.案發時一名由老師帶領下到太空館參觀作課外活動的女學生和其他同學失散,獨自在館內的遊戲機室玩遊戲機,遭上訴人從後撫摸她的臀部(第一項控罪)。後來她在前往洗手間途中重遇上訴人,再遭他用手抓她的胸部(第二項控罪),上訴人其後離去。

3.另一名同校的女學生和同學在太空館的劇塲內觀看短片時,被上訴人從後撫摸她的臀部(第三項控罪),該名女生立刻離開現塲,向老師報告。

4.老師獲悉,上前和上訴人理論期間,上訴人揮拳毆打老師前後共三拳(第四項控罪),引致老師跌倒,眼有瘀傷、右內眼版骨折;上訴人毆打老師期間,指甲抓到另一名在旁的女學生的面部(第五項控罪)。後來上訴人被警員拘捕,在他身上搜獲一把五吋長彈弓刀(第六項控罪)。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刑期過重,他從沒被判如此長的刑期,而他又聲稱家中有80歲之母親,希望能減刑,盡早回家照顧母親。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的大律師援引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1998] 4 HKC 32及HKSAR v. Hung Li Sing, HCMA608/1998案。上訴法庭多番指出非禮兒童屬於嚴重罪行,須予以阻嚇性刑期以儆效尤。答辯人大律師指本案情節嚴重,更涉及管有違禁武器,總刑期15個月絕非過重。

判決

7.裁判官在量刑時考慮了以下因素,他說:

「…… 本案是一宗十分嚴重的案件,科學館是供市民參觀的休閒地方,亦是學生參與課外活動的地方,到這些地方參觀的人士,個人安全必須獲得適當的保障,才能令家長安心。案中的性侵犯對象,全部是年幼的女學生,被告人利用年幼女童之弱點,選擇在隱蔽地方下手,而更嚴重的情節,就是當第一次性侵犯第一證人之後,在事隔後不久,又再一次侵犯她,之後,更再一次性侵犯另一名女生,在短時間下,連續三次在不同地方,獨立地性侵犯女生,當老師加以斥責他時,更被毆打等,這些作為,簡直視法紀如無物,挑戰法律。」

8.法庭在同類涉及猥褻侵犯兒童的案件中多次指出,量刑須反映公衆對是類案件的憎厭及反感,彰顯法庭在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上責無旁貸(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3] 3HKLRD 476)。 

9.上訴人在短時間內三度性侵犯兩名女學生、又毆打老師及誤傷一名在旁的女生,其作為漠視法紀,加重了案情之嚴重性。再者,上訴人並非初犯者,曾經有過「猥褻侵犯」及「管有違禁武器」罪的刑事紀錄。裁判官正確指出「除了(4)、(5)是出於同一次事件外,其餘的罪行,均是獨立和毫無關連的事件,理應分期執行」,他考慮了量刑的整體性,所以下令總刑期為15個月。

10.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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