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高及另一人 訴 姚紫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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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73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173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1年第183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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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7年2月6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2月12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6年11月9日,本庭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現被告人動議申請為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根據HLF v MTC一案[2004] 3 HKLR 241,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令案件不能上訴至上訴法庭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該決定不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HLF一案是終審法院的裁決,對本庭具有約束力。 3.況且,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必須符合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b)的要求:
4.本案並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 5.總括來說,被告人提出兩個理據。 6.第一,原審法官對事實判斷出錯。這點是關乎事實上誰是誰非,終審法院不會作出干預。 7.第二,是因為根據姚先生所說,借錢本來用於內地,所以涉及內地產生的法律問題,應由內地有關部門按內地法律解決。 8.然而兩名被告人均為香港居民,傳票是在香港送達;加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2001年7月簽下的借條(即原審法官在判案書內所稱的「第2張借條」)是在香港簽署,所以香港法庭對此毫無疑問地具有司法管轄權。 9.根據以上理由,本庭駁回被告人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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