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品 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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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平機會”)提出訴訟,原告人的申索在本庭於2006 年11 月23 日頒發的判案書中第二段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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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158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05年第2404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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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1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3月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 : 1.原告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平機會”)提出訴訟,原告人的申索在本庭於2006 年11 月23 日頒發的判案書中第二段陳列。 2.平機會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2006 年3 月3 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提出上訴,2006 年4 月21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繼而向本庭上訴陳法官的判決。 3.本庭於2006 年11 月23 日作出判決亦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詳細理由可見於本庭頒發的判案書,共13頁。 4.原告人現擬就上訴本庭的判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其要求上訴許可的理由可見於2006 年11 月27 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上訴許可的情況。第22條列明:
6.第22條第(1)(a)款並不適用。原告人聲稱他因平機會的行動而精神狀況受損所以向平機會尋求金錢賠償,並不是第22條(1)(a)款所指的算定損害賠償。 7.另外本申請亦沒有顯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而本庭亦看不到因其他理由以致任何有關問題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8.至於訟費問題,本庭已聽取了雙方的陳詞。既然本申請被駁回,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金馬倫麥堅拿律師行轉聘烏佩貞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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