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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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處入獄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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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3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3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7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0日 裁決日期:2006年12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處入獄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本案的受害人為上訴人50 歲的妻子。案發日期為06 年4 月12 日。下面是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3.再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一些記錄及說明:
4.在我席前,上訴人情緒激動,親口說:「知錯了」,還向其妻子表示歉意,由本席要求警方轉達。 5.另一方面,受害人在最新即06 年4 月11 日的一份書面證人供詞中透露,兩人雖將離婚,但自己已經原諒了上訴人,不再怪罪於他。 6.既然如此,而這又是裁判官最關注的一點 ,再加上上訴人61 歲而沒有前科,而且夫婦雙方關係比較複雜,今次犯案又只是一時衝動,本席乃決定給予其機會,在索閱過有關的報告後改判他社會服務120 小時。 7.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根據上文第 6 段改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劉豹律師行轉聘何偉健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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