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傑 訴 劉明華
Case No.HCSA 4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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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6年第4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73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7年3月16日 判決日期:2007年3月16日 判決書 1.上訴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06年第7319號中的被告人。 2.他不服審裁處在2006年9月25日作出的裁決,向原訟法庭提出本上訴。本席在2006年11月22日批予上訴許可,上訴人可依已修訂上訴理由,提出本上訴。 3.本上訴在2007年3月16日進行聆訊,答辯人並無出席應訊。 4.但上訴人當日告知本席,他已於2007年1月16日被原訟法庭頒令破產。 5.在此情況下,本席作出下述命令:無限期押後聆訊本上訴;惟與訟雙方可隨時將其重新排期聆訊。
申索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上訴人):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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