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nn Wen Shoung Fumio

Case No.HCMA 44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4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4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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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LINN WEN SHOUNG FUM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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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3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的不服判罪上訴被撤銷,駁回。

2.就上訴人的減刑上訴,裁判官根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一案的指引,判處上訴人監禁18 個月。該指引指,如一名被告人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為監禁12 個月。但上訴庭就該案亦提出「如個別被告人有特殊減刑因素,主審法官須根據個別情況行使酌情權,……」。

3.上訴人於2006 年3 月被定罪時年紀為68 歲,現年69 歲。上訴人是一名加拿大的市民,居於加拿大。他是一間公司的老闆,之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根據上訴人的證供,他被拘捕當天,他在深圳羅湖城拾到涉案身份證,他於是帶該身份證回港,在機場被警員截停及拘捕。

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一個可以減刑的求情理由,本席不同意。本席認為上訴人今年69 歲及沒有刑事紀錄,應該是可以令上訴人得以減刑的因素。再者,根據梁大律師的陳詞,上訴人今次干犯的罪項看來應該沒有危害香港的就業市場。至於上訴人究竟想怎樣處理該身份證,其實無人知曉。據上訴人稱他會將該身份證寄回給物主,這說法屬不可能,因上訴人根本不知身份證物主的住址。

5.本席考慮了上訴人的年紀及他沒有犯罪紀錄,認為裁判官應就上述理由相應地作出減刑。故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得直,原本18 個月監禁,改為12 個月監禁,即減刑6 個月。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判罪上訴)

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任大律師梁耀輝代表被告人。(減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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