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劍聯 訴 郭志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4/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rch 2007.
1. 2005年1月2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了針對鄧劍聯先生(“鄧先生”) 的破產令。鄧先生不服,向本庭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06年2月15日遭本庭駁回。現鄧先生向本庭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以便他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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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44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4年第104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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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3月27日 判 案 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1月2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了針對鄧劍聯先生(“鄧先生”) 的破產令。鄧先生不服,向本庭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06年2月15日遭本庭駁回。現鄧先生向本庭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以便他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的判案書頒發日期是2006年2月15日。按照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條,上訴動議須於當天起計的28天內提交。鄧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動議通知書在2006年12月15日才提出,遲了足足9個月。鄧先生並無就此延誤作出任何解釋。單以這原因,本庭已可拒絶申請。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擬上訴者須符合以下規定,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4.鄧先生的破產令是建基於他拒絶支付呈請人以其所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 要求他清償 14,000元債項,所涉款額或價值並不符合該第22(1) (a) 條的條件,因此鄧先生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5.而且,鄧先生所提出支持他申請到終審法院上訴的理由或論據,只是不斷重申他從前在本庭所持的上訴理由,本庭在2006年2月15日的判案書已作出了詳細處理,不贅。鄧先生卻並無指出本案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指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至本案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案也不符合該第22(1)(b)條的條件。 6.基於上述原因,本庭實無任何理由許可鄧先生上訴到終審法院。本庭拒絕鄧先生的申請,並命令鄧先生支付呈請人的訟費。
上訴人(債務人) : 無法律代表,自辯。 答辯人(呈請人) : 無法律代表,自辯。 破產管理署:無法律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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