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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37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p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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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7年第37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婚姻訴訟 2004年第13615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4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4月25日 判決書 1.答辯人(妻子)就區域法院法官朱佩瑩於2007年1月11日所發出的暫准離婚令申請延期上訴許可。 2.朱法官的裁決是基於夫婦二人由2002年2月開始分居,直至呈請人(丈夫)提出離婚時已分居滿兩年為理由。答辯人提出反對,主要原因是她是一名好妻子,離婚會令她成為一個「不祥人」,而且她受不了孤單寂寞的日子,並自1996年起她已「身心勞累而元氣大傷」等等。再者,答辯人對呈請人有諸多不滿。 3.答辯人的上訴是沒有機會成功的,法庭不可能令破碎的婚姻復合或命令呈請人回心轉意,更不能以批准或拒絕離婚申請來懲罰呈請人,所以本席拒絕批准答辯人的延期上訴許可申請。 4.由於呈請人不要求本申請的訟費,所以本席不作任何訟費作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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