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訴 Plw

Case No.HCMP 37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p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3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7年第37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婚姻訴訟 2004年第13615號)

——————

呈請人 YST  
   
答辯人 PLW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4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4月25日

判決書

1.答辯人(妻子)就區域法院法官朱佩瑩於2007年1月11日所發出的暫准離婚令申請延期上訴許可。

2.朱法官的裁決是基於夫婦二人由2002年2月開始分居,直至呈請人(丈夫)提出離婚時已分居滿兩年為理由。答辯人提出反對,主要原因是她是一名好妻子,離婚會令她成為一個「不祥人」,而且她受不了孤單寂寞的日子,並自1996年起她已「身心勞累而元氣大傷」等等。再者,答辯人對呈請人有諸多不滿。

3.答辯人的上訴是沒有機會成功的,法庭不可能令破碎的婚姻復合或命令呈請人回心轉意,更不能以批准或拒絕離婚申請來懲罰呈請人,所以本席拒絕批准答辯人的延期上訴許可申請。

4.由於呈請人不要求本申請的訟費,所以本席不作任何訟費作命令。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37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