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訴 Plw

Case No.HCMP 37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3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372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4年第136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YST  
   
答辯人 P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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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8月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呈請人和答辯人1984年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誕一女兒,現年約20歲。

2.2003年6月16日,呈請人以答辯人行為不合理為理由,向家事法庭提出離婚呈請。答辯人反對離婚,並指出呈請人自2002年初離家出走,一直沒有再回家。

3.2004年1月17日,呈請人將原本的離婚呈請書撤銷,並在2004年12月13日以分居兩年為理由,重新提出離婚呈請。

4.答辯人同意雙方已分居超過兩年,但仍反對離婚。她表示希望呈請人會改變主意,終有一天會回家。答辯人表示仍深愛呈請人,亦不會接受離婚。她更表示離婚會令她變成一位不祥的人,受人歧視。

5.案件在2007年1月11日在區域法院朱佩瑩法官席前審理。朱法官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原因是雙方已分居超過兩年。

6.朱法官亦裁定沒有證據顯示解除婚姻會令答辯人陷入嚴重經濟困境或其他嚴重困境,原因是雙方有兩項聯名物業,而有關的附屬濟助,法庭會另外處理。

7.答辯人不滿朱法官的判令,曾要求朱法官批准她上訴,但朱法官拒絕她的申請。

8.答辯人仍不服,故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希望將案件提交上訴法庭審理。

9.2007年4月25日,上訴法庭鄧國楨副庭長否決答辯人的申請。她不服,現向本庭提出上訴。

10.答辯人重申自已是一名好妻子,盡心盡力照顧家庭,卻遭遺棄,事件令她感到莫大困擾。她強調離婚令對她傷害甚大,令她自尊盡失,更令她負上不義之名。她強調法律沒有達至公義,而法庭亦沒有設法堵塞法例的漏洞,更有將她逼死之嫌,對她極為不公。她強調結婚是終身承諾,但離婚令會導致她老來孤獨,而離婚對他們的女兒亦做成不當的影響。她亦指呈請人是因避債而離開香港,故有關的分居期不應視為離婚的理據。

11.本庭對答辯人的處境深表同情,但誠如朱法官明確指出,不論誰是誰非,法庭不能強制任何人士維繫一段他決意放棄的婚姻。

12.無爭議的案情顯示雙方分居已超過兩年,亦足以證明雙方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法庭有權應呈請作出離婚頒令。由於答辯人未能指出解除婚姻會令她陷入嚴重經濟或其他困境,離婚令實在是不能避免的。

13.不論答辯人接受與否,批准呈請人的離婚呈請是法律上正確的決定。

14.答辯人沒有理據反對離婚令,因此鄧法官否定她逾期上訴的申請絕對正確。

15.本庭駁回上訴。

16.考慮到案件的性質及背景,本庭不就上訴訟費作出任何命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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