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美 訴 麥智才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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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第二被告人(D2)的三分鐘傳票申請,她申請把此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改為令狀開展。鄧律師要求以下的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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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90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05年第190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5月2日 判詞日期:2007年5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第二被告人(D2)的三分鐘傳票申請,她申請把此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改為令狀開展。鄧律師要求以下的濟助。
2.我理解鄧律師申請的原因。在普通情形下如有律師代表原告人,我會絕對讚同。以令狀開展,會把事實及議題很清楚地說出,把雙方爭論的事項及立塲很明顯地道出來。 3.我們要考慮原告人是沒有律師代表,再要求原告人作申索陳述書我有很大的懷疑可達上述目的。據了解,第一被告(D1)及D2已訴訟經年,其背景相當複雜我以下列時序表作一簡要。
4.如此複雜的背景,我相信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下未必能清楚地把她所想說的事用狀書形式說出。而且,狀書形式要從開始再做一遍所有程序,這會用去很多時間而不能達到預期的結果。故此,我不同意把此訴訟轉為令狀形式。 5.我亦徵詢了原告及D2的意見(D1缺席),他們亦同意我看法,雖然不轉為令狀形式,雙方亦可傳召証人。雙方亦同意除了已呈遞於法庭的文件外,再沒有其他文件。 6.經考慮本案所有環境及情形,本席作以下的指示:
原告人親自出席 第一被告人缺席 第二被告人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鄧浣芝律師代表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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