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39/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07.
1. 上訴人被以傳票方式控以一項罪名,即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送達予上訴人的命令,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1B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作為肇事樓宇的擁有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於2002年7月11日向他送達的命令(CRT/RT/81265/02/NT)之命令,要求上訴人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份。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