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鍚康 訴 懲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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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姬錫康申請准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指懲教署署長計算他的刑期時,超逾法庭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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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39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内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7年6月6日及15日 判決日期:2007年6月15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姬錫康申請准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指懲教署署長計算他的刑期時,超逾法庭的刑罰。 背 景 2.1990年12月,申請人因傷人案被警方拘捕,自1990年12月10日被法庭命令交付扣押,至1991年1月24日,之後獲得保釋。保釋期間,被告人棄保潛逃。 3.1993年8月10日,申請人因搶劫案再被警方拘捕,自1993年8月12日起根據法庭命令還押。 4.1993年11月5日,申請人因有意圖而傷人、串謀行劫等5項罪行,在原地方法院被判處總共4年監禁(DCCC 830 及966/1990 及DCCC 23/1991)。 5.1994年5月23日,申請人因搶劫,犯搶劫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葯、蓄意射擊等21項罪行,在原最高法院被判處總共20年監禁,與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HCCC 15-18/1994)。 6.1994年11月3日,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針對HCCC 15-18/1994的20年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CACC 286-7 及 278-9/1994)。 7.2006年10月8日,申請人獲行政長官減刑一個月。基於當時申請人已服畢DCCC 830 及 966/1990 與DCCC 23/1991的4年刑期,原HCCC 15-18/1994的20年刑期被視爲減至19年11個月。 8.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69條規定:
9.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7A(1)條規定:
(加註強調) 10.就《監獄規則》第69條的減刑,申請人因爲違反紀律,失去了77天的減刑。申請人表明,這次申請不涉及違反紀律所失去的減刑期。 11.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A條的扣減,懲教署指就HCCC 15-18/1994而言,申請人只可得到由1993年8月12 日至1993年11月4日(共85日)的扣減。理由為:
12.《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A(1)(a)至(c)條與申請人無關。根據懲教署計算,申請人的獲釋日期應為2014年1月27日。而經扣減的最早釋放日期為2007年8月24日。 申請人論據 13.申請人指出,以他的計算,釋放日期應該是2007年2月7日。 14.申請人指出,原最高法院法官判刑時,基於他對警方的協助,屬意他總共服刑20年,本庭應該執行法官原意。 15.他又認爲,基於原最高法院的刑期是與原地方法院刑期同期執行,他只是面對一個20年的刑期,於1994年5月23日全面執行,由1993年8月10日被捕起一直起計,1993年11月5日至1994年5月23日所服之刑期,亦應計算在内。 16.申請人亦指出,當他被判處20年監禁時,調往赤柱監獄服刑,懲教署職員只向他說新的刑期與舊有的刑期同期執行,4年的監禁無須再服,沒有向他解釋4年監禁的已服刑部分不能算在20年的刑期中,令他上訴時沒有以此為減刑理據,對他不公平。 討 論 17.根據普通法,刑期由判刑日開始計算,法庭不可以把監禁的開始日期提前,以使第二項同期執行的刑罰追溯至第一項刑罰判處之日(見R v. Tam Shing Choi & ors (譯音 譚成材) CACC 768/199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家慶CACC 368/2005)。 18.HCCC 15-18/1994的刑罰於1994年5月23日判處,只可以由判處當天起執行,並沒有追溯力。1993年11月5日至1994年5月22日的一段時期,無論是相對於DCCC 830 及 966/1990的服刑期或HCCC 15-18/1994的扣押期,都不能扣減。 19.1993年8月10日至1993年11月4日,申請人同時因有關DCCC 830 及 966/1990的法律程序作出的命令而被扣押,而該段扣押期亦於DCCC 830 及 966/1990的刑期因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A(1)條被扣減。雖然如此,這點仍不礙懲教署署長就1993年11月5日至1994年5月23日這段時期不能於HCCC 15-18/1994的刑期扣減的決定。 20.本席認爲:
21.本席同意懲教署署長對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A(1)條的詮釋。 懲教署署長對於刑期的計算並無錯誤。 22.至於懲教署職員未有向申請人詳細解釋同期執行刑期沒有追溯力一點,申請人同意懲教署署長並非他的法律顧問,本席不認爲懲教署署長有任何疏忽。無論如何,該點並非這次申請的實質範圍。 結 論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發出准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24.在答辯人同意下,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25.本席對於懲教署署長及其代表陳律師的協助,深感謝意。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雨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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