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銳成 訴 教育統籌局(前教育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2/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ne 2007.
1. 2006 年 4 月 12 日,申請人就前教育署署長分別在 1992 年 6 月 10 日及 1993 年 8 月 11 日發出的兩份學校通告,即 1992 年 33 號通告及 1993 年 44 號通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許可申請,讓他進行司法覆核。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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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 年第 212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6 年第 49 號)
聆訊日期:2007 年 6 月 22 日 判案書日期:2007 年 6 月 26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 年 4 月 12 日,申請人就前教育署署長分別在 1992 年 6 月 10 日及 1993 年 8 月 11 日發出的兩份學校通告,即 1992 年 33 號通告及 1993 年 44 號通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許可申請,讓他進行司法覆核。 2.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就該申請在 2006 年 6 月 9 日拒絕給予許可,申請人現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案情 3.申請人在1985 年至 1992 年期間任職油塘晨崗學校工場導師。本申請涉及的兩份學校通告是關於在職工場導師轉職為文憑教師/助理教席(工場教師)的訓練課程。參加有關課程的導師必須經其任職學校的校長推薦。1992 年 33 號的通告說明該課程申請書必須於 1992 年 6 月 26 日或之前交回負責有關的課程的香港工商師範學院。 4.1992 年 6 月 17 日申請人的僱主通知他他不會再被續聘。申請人在同年 9 月 17 日離職。申請人從未獲其僱主推薦參予有關的課程。 拒絕原因 5.朱法官認為雖然有關通告已發出了 13、14 年之久,但由於申請人只是在 2006 年 6 月一宗針對他前僱主校長的案件披露的文件中才獲知有關的通告,故此她不會以申請延誤的理由而拒絕他的申請。以下是朱法官拒絕給予許可的理由:
申請理據 6.朱法官認為申請人沒有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地位的原因是通告實施生效時,他已不被續聘,故此他已不是「在職工場導師」。本庭認為故勿論申請人是否有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地位,他所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理據根本未能符合「具有潛在的可爭辯處」的要求。申請人針對該兩份通告提出的理據如下:
7.朱法官就有關的理據裁決如下:
8.本庭必須指出申請人所提出擬司法覆核的對象是前教育署,而不是他的僱主。本庭完全同意朱法官對通告合法性的分析。前教育署規定由申請人的校長推薦申請人報讀課程並不是不合常理的做法。他的僱主是否適當地協助申請人參加有關課程與本案無關。申請人稱通告中「在職工場導師」一詞的定義不清晰之說法亦是不會影響通告的合法性的。 總結 9.本庭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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