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銳成 訴 教育統籌局(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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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 年 6 月 9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拒絕頒發可向前教育署署長作出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的許可予申請人。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CACV 212/2006[2007] 4 HKLRD 106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 年第 212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6 年第 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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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梁銳成  
   
答辯人 教育統籌局(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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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7 年 10 月 17 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 年 10 月 18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1.2006 年 6 月 9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拒絕頒發可向前教育署署長作出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的許可予申請人。

2.申請人就朱法官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於 2007 年 6 月 26 日駁回申請。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申請人可在以下的情況下向終審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本庭判決的性質

4.本申請涉及的其中一項議題是本庭所作出的有關判決是不是一項可讓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判決’。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4) 規則,若原訟法庭拒絕批予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他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是可以就該上訴批予申請人許可或維持原判。

英國案例

6.英國上議院法庭在 Re Poh [1983] 1 WLR 2 一案裁定,若果上訴法庭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該判決就不是一項可讓申請人向上議院法庭提出上訴的‘判決’。

7.根據英國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93 第 3 條指:在符合該條例的規定下,任何一項英國上訴法庭的命令或裁決都可向上議院法庭提出上訴:

Subject as in this Act mentioned an appeal shall lie to the House of Lords from any order or judgment of any of the courts following; that is to say, (1) of Her Majesty’s Court of Appeal in England;...’ 

8.上議院法庭引用 Lane v. Esdaile [1891] A. C. 210 一案的裁決。在該案,英國上訴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上議院法庭裁定這項判決不是一個可向上議院法庭提出上訴的裁決。

9.但在 Re Poh 之後,英國樞密院在 Kemper Reinsurance Co. v. Minister of Finance and others [2000] 1 A.C. 1 對有關的法律原則持不同的意見。它認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性質與申請上訴許可的性質不同。它認為上訴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後,這判決不可以再提交上訴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上訴許可的原意是讓上訴法庭控制當事人的上訴權利。若果上訴法庭作出拒絕批予許可的決定後仍可提出上訴的話,整個情況就會變得荒謬,但這個原因是不應該在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出現的。另見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ex parte Eastaway [2001] 1 WLR 2222.

本庭的意見

10.本庭不需要就這爭議作出判決,因為就算本庭的判決是一項可提交終審法院的判決,但申請人根本未能証明本申請是涉及 $1,000,000 或以上已計算的申索。他亦未能証明一項十多年前的決定是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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