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y 訴 C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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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就本庭 2007 年 5 月 4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273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7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6 年第 273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2 年第 9602 號)

呈請人 LSY  
   
答辯人 CCW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2007 年 7 月 4 日

判決書日期:2007 年 7 月 5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答辯人就本庭 2007 年 5 月 4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根據香港法例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答辯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  若民事案件的最終判決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 $1,000,000或以上,他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若判決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其他原因,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批予許可,讓他提出上訴。

3.就本案,不論有關的裁決是否屬於最終裁決,其實際的情況是根本沒有任何証據可顯示案件涉及的款額超過 $1,000,000,故此答辯人沒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4.答辯人亦未能提出可顯示本案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証據或有其他理由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故此本庭拒絕批予許可。本庭對訟費不作出任何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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