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y 訴 C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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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就本庭 2007 年 5 月 4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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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7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6 年第 273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2 年第 9602 號)
聆訊日期:2007 年 7 月 4 日 判決書日期:2007 年 7 月 5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答辯人就本庭 2007 年 5 月 4 日的判案書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根據香港法例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答辯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就本案,不論有關的裁決是否屬於最終裁決,其實際的情況是根本沒有任何証據可顯示案件涉及的款額超過 $1,000,000,故此答辯人沒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4.答辯人亦未能提出可顯示本案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証據或有其他理由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故此本庭拒絕批予許可。本庭對訟費不作出任何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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