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y 訴 Ccw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730/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y 2007 before 張澤祐,潘兆初.

Civil Appeal – Divorce –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eal Permission – Abuse of Process – Child Support – FCMC 9602/2002 – FCMC 8333/2004 – District Judge Law Suet Mei –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Legal issues: Appeal Permission

Outcome: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P 273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y 2007
Judge張澤祐,潘兆初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7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6 年第 273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2 年第 9602 號)

呈請人 LSY  
   
答辯人 CCW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2007 年 4 月 25  日

判案書日期:2007 年 5 月 4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 LSY (妻子)和答辯人 CCW (丈夫) 在 1990 年 5 月 14 日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2.呈請人在 2002 年 8 月 20 日以‘不合理行為’為由向家事法庭(案件編號‘FCMC 9602/2002’)提交離婚呈請書。

3.答辯人在 2003 年 2 月 17 日向法庭存檔已修訂答辯書及反告離婚書申請離婚,他提出的理由亦是“不合理行為”。

4.呈請人在 2004 年 7 月 5 日向家事法庭提出暫時擱置 FCMC 9602/2002 案件的申請,及將“不合理行為”的呈請理由更改為“分居已滿兩年”。

5.2004 年 7 月 21 日家事法庭批准呈請人暫時擱置 FCMC 9602/2002 案件及存檔另一份離婚呈請書。呈請人於 2004 年 8 月 3 日在家事法庭(‘案件編號 FCMC 8333/2004’)提交根據‘分居已滿兩年’為理由的呈請書。

6.2004 年 7 月21 日答辯人獲得針對該命令的上訴許可,但本庭(袁家寧上訴法庭法官及鍾安德原訟法庭法官)於 2005 年 4 月 14 日撤銷該許可及維持 2004 年 7 月 21 日的命令:見本庭於 2005 年 4 月 14 日所頒發的三宗案件(HCMP 1285/2004,HCMP 2222/2004 及 HCMP 2914/2004 )的判案書。

7.答辯人於 2006 年 10 月 23 日及 11 月 13 日就 FCMC 9602/2002 一案提交兩張傳票申請,要求呈請人支付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和要求法庭協助他與呈請人達成和解方案。

8.2006 年 11 月 29 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雪梅撤銷上述的兩張傳票申請。羅法官指出 FCMC 9602/2002 一案已在 2004 年 7 月 27 日被法庭暫時擱置,由於擱置令仍然生效,故此任何和 FCMC 9602/2002 案件有關的申請都不會獲處理。羅法官認為無論如何和解方案都不應以傳票方式提出的。

上訴許可申請

9.申請人不服羅法官的判決,遂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袁家寧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但被拒絕。

10.申請人不服袁法官的裁決,現重新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羅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本庭的意見

11.由於本庭在 2005 年 4 月 14 日維持擱置FCMC 9602/2002 案件的命令,故此申請人和呈請人的離婚問題,包括子女管養及附屬濟助都應在 FCMC 8333/2004 案件提出,以免構成重複訴訟。

12.羅法官裁定申請人就所有有關離婚、子女及附屬濟助的問題都要在 FCMC 8333/2004 一案提出。本庭認為羅法官的處理方法是正確和合理的。家事法庭是有提供家事調解及解決財務糾紛的服務,但有關的申請應該在 FCMC 8333/2004 一案提出。

13.答辯人提出的上訴是完全沒有理據支持的。因此,本庭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14.根據法庭記錄,家事法庭已在 2007 年 1 月10 日頒發了暫准離婚命令給呈請人和答辯人。呈請人亦向本庭表示家事法庭在本年 4 月已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判給答辯人。在這情況下答辯人應就兩名兒子的贍養費一事盡早提出申請。

15.答辯人在本申請聆訊時稱,他提出上訴所針對的其實不是有關贍養費及和解服務的命令,而是羅法官在 2006 年 11 月 29 日作出另一項批准呈請人修改呈請書的命令。

16.從修改的內容來看,它只是說明家事法庭於 2004 年 7 月 21 日所作出的命令,即擱置 FCMC 9602/2002 案件及批准呈請人提交一份新的呈請書的命令。

17.答辯人從沒有就該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無論如何,羅法官批准呈請人可修改呈請書的內容並沒有不妥之處,故此就算答辯人所擬的上訴申請是涉及修改呈請書的議題,本庭亦不會批予他上訴許可。

訟費

18.本庭就本申請訟費不作出任何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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