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暢明 訴 陳耀榮

Case No.DCPI 859/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PI85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傷亡訴訟2005年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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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徐暢明  
   
被告人 陳耀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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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5月28日

判案日期:2007年5月28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徐暢明先生在此案中向被告人陳耀榮先生追索因受傷而引致之損失。原告人指被告人在2004年1月14日曾經向他毆打引致他受傷。此案在2006年10月5日經過簡易程序,地方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被告陳耀榮已被判須向原告人徐暢明負責賠償,而賠償金額的評定由今日的聆訊去決定,而今日的聆訊正是評估賠償的聆訊。

背景

2.原告人徐暢明先生是受僱於蟾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處是管理處的全職幹事。他在任工作從1997年直至今年,已屆九年多。在2004年1月14日,陳耀榮為該大廈一單位的住客,當天早上他到徐先生工作的辦公室的大廈管理處作出投訴,投訴該大廈其中一地下舖位單位正在搭建棚架作出維修,陳先生因為原告向他的查詢答案不滿意,向徐先生作出推撞,徐先生的胸口被推撞兩次,因此徐先生向後撞向辦公室的牆或櫃檯上,引致徐先生受傷。因為徐先生受到的創傷,當天早上已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接受診治,他亦在接受診治後當天出院。此後,他曾經數次到私家醫生就診,而且更接受跌打醫生及中醫師的診療。

3.被告人陳耀榮亦於2004年4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過審訊之後他被判罪名成立,但被有條件釋放,須於在控罪之後十二月內保守行為,自簽$1,000,而且裁判官更發出命令,陳先生需要向徐先生作出500元的補償金額。

原告人的傷勢

4.原告人在接受律敦治醫院急症室的診治之後,醫生報告書指出,當時徐先生行動穩定,左胸壁痛楚,背下部痛楚,律敦治急症室的醫生給予徐先生三天的病假,由2004年1月14日至1月16日,徐先生即日批准出院。

5.此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F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2004年10月4日發出評估證明書,委員會2004年9月20日經過評估原告人徐先生的受傷情況,因受傷而缺勤的日期等等情況,指出徐先生受傷情況為腰背扭傷引致下腰背疼痛,而批准他因受傷而缺勤的期間為十八天,在2004年1月14日至到2004年5月15日及6月期間,他曾經被醫生批准有十八天的病假,這些病假是委員會經過考慮律敦治醫院的病假批准,任德光醫生的病假批准及高健醫務中心的病假批准紙而定的。

6.最後,委員會亦評估徐先生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是有百分之二的損失。在2004年10月11日,勞工處處長發出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亦證明徐先生因傷而缺勤的期間為十八天,而因意外發生後十二個月而缺勤因傷的薪金補償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百分之二,評估所得補償金額總數為$10,919.52。委員會更接受徐先生當時的每月平均薪金為$7,583。

原告人所接受的治療

7.徐先生在事情發生之後,除了到西醫診所治療之外,曾經尋求跌打醫生及中醫師的診治,此段時間為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西醫診所及醫生曾經以口服止痛丸去治療徐先生的痛楚。徐先生又指出,他除了感覺胸口痛楚之外,需要服用口服止痛丸,他更間中有失眠,及直至現在他的胸口仍間中感到痛楚。他在2006年9月29日曾經往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檢查身體,及要求治療,根據徐先生所講,當時他被診斷為肺氣腫及高血壓,他聲稱他曾詢問廣州第一人民醫院的醫生關於他的肺氣腫情況是否因為長期服用止痛丸而引致,他說廣州人民醫院的醫生同意他的說法。徐先生聲稱自從被告陳先生向他襲擊之後,他便需要步行以手扙支持,他更除了胸口感覺間中痛楚,他的下背部及左膝也感覺痛楚,又因為他間中有失眠的狀態,他的痛楚及各樣的不適令到他的脾氣比較暴躁。

醫療報告書

8.徐先生提供了三份醫療報告書,第一份是由鍾湯信(譯音)醫生(律敦治醫院急症室的醫生)證明他在2004年1月14日接受醫院診治及當時所發現的狀況;第二份是由高健醫療中心所發出傅永忠(譯音)醫生的報告書,寫於2004年12月9日,報告書證明徐先生的前胸及下背部痛楚的現象,他曾接受口服止痛丸,效果令人滿意,醫生在他的表面檢驗下發覺徐先生的情況並沒有特別不妥的地方,而高健醫療中心的醫生亦證明徐先生的前胸痛及背痛有可能是因為2004年1月14日當時的事件而引起。

9.在2006年4月4日,區德華醫生(骨科外科手術醫生)曾經檢驗徐先生。在2006年4月8日,他發出醫療報告,此為第三份醫療報告。區醫生對徐先生的診斷比較全面,他證實徐先生的前胸及後下背部肌肉曾經受傷,醫生給他口服止痛藥,據區醫生的觀察,徐先生告訴他自從1月14日2004年的事件後,他的工作時間已被減為五至六小時,而在發生襲擊之前,他是全日工作的。當時徐先生向區醫生指出,以前他經常有練習太極拳的習慣,但在區醫生診斷當日他仍未回復鍛鍊太極拳的習慣。區醫生在診斷徐先生當天,並未發覺徐先生的前胸有任何不舒適或痛楚的感覺。區醫生亦發覺徐先生的胸部擴張及呼吸也均衡及滿意,徐先生的肩膊開合也是正常的。區醫生更指出,徐先生經過X光照片展示他的胸肺功能是正常的。在檢查他的下背部腰脊部分,發覺下腰脊有少量退化及少量移位,在L3/L4、L4/L5的部位有退化現象。最後,區醫生發覺徐先生的左膝也有輕微退化的現象。而區醫生指出,他發覺徐先生已在可醫療的情況下完全康復,不需要定期受醫生的治療或定期覆診。但區醫生指出,徐先生可能將來會有需要接受物理治療及其他的藥物治療,尤其是遇到天氣轉變引致他的背部痛楚的感覺的時候。至於徐先生聲稱他感覺的右膝痛楚、頭暈及耳鳴的狀態,區醫生指出,是與04年1月14日所發生的事沒有任何關係。區醫生的診斷對於徐先生下背部的痛楚及僵硬佔他的全人百分之三的永久性影響,至於前胸的痛楚佔全人的不適百分之一,一共是百分之四的全人永久性的傷殘,至於喪失工作能力則為百分之八。

賠償金額

10.PSLA即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一般性賠償,徐先生聲稱直到現在他仍然感覺到前胸痛楚、背痛及左膝痛,而現在他需要倚仗手扙走路,區醫生的報告書卻指出,徐先生的左膝痛楚並非是因04年1月14日事件引起。根據區醫生的報告書、律敦治醫院的報告書,甚至乎高健醫療中心的報告書,徐先生並沒有在任何因1月14日2004年事件而引致他的胸前肋骨折斷,而當日他亦未有流血的損傷或皮膚受瘀或皮膚撕裂的損傷。根據區醫生的報告書,他的下脊椎有退化的現象,尤其是在L3至L4、L4至5的腰椎。究竟他現在感覺到背痛是否是由於2004年1月14日的事件而引起,抑或是因為他的腰脊退化而引起呢?區醫生未有詳細解釋,但很明顯的是,他的左膝蓋的痛楚並非由1月14日的事件引起,而是因為他的左膝退化。

11.至於徐先生在廣州第一人民醫院的檢查,在2006年9月29日的診斷,醫生發覺他患有肺氣腫及高血壓,我未能察覺有任何的證據證明徐先生的肺氣腫及高血壓是由於他在2004年1月14日被被告人推撞而引致形成。

12.區醫生在他的醫療報告書中亦未有指出徐先生間中服用的止痛丸會引致肺氣腫,其實區醫生的診斷中清楚指出,徐先生的胸肺功能、呼吸是均衡及滿意的,因為原告未能提供廣州第一人民醫院的醫療報告書,一切也是由徐先生自己口述及自己覺得理所當然的證供,指出止痛丸是引起他的肺氣腫及血壓高的病情,這些並沒有任何醫療報告書所支持,因此我不能接受。

13.徐先生在今天的證供指出,他現在已經回復在早上練習太極拳,雖然他未有如受傷之前一般每天練習半小時,他現在只是練習十分鐘,但他已經作出顯著的進步。至於他以前的步行習慣,現在因為痛楚而不能步行良久,這相信是因為他左膝痛楚的關係,因為他的左膝痛楚並非因為2004年1月14日被襲而引起的,因此此項的不適不能歸咎於被告曾經向他襲擊。

14.經過今天的聆訊,原告人徐先生指出他的不適及痛楚,我相信在他受襲當天及受襲之後的十至十一個月期間,他曾經感覺到痛楚,尤其是前胸及下背部背脊的地方,是因為被推撞到辦公室的傢俬、牆壁而引致,因此,首十月的不適是可預見及接受的。其實在他受傷之後數天內他已經回到工作崗位,雖然在1月至到6月期間他曾經多次尋求醫藥及醫生的診療,這亦可以從他提供的醫療報告及醫生及跌打醫生的收據中可見,而這些收據也是全部在2004年11月及11月之前完成的。又因為《僱員補償條例》的評估是在2004年10月間完成,這清楚明顯地證明在04年10月間他的療程已完全完成,他應當已完全康復,因此《僱員補償條例》的評估委員會才作出評估,我相信當時他可接受的診治以及他大部分的痛楚經已消失。可能有些後遺症,但後遺症也是局限於《僱員補償條例》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證明書,證明他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之二,來斷定他所受的永久創傷程度。

15.我認為區醫生的評估,百分之八的喪失工作能力並不切合現實,亦沒有實際的支持。我接受徐先生因為1月14日2004年受襲而引致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只是百分之二而已,可是從他能夠在數天內回到工作崗位,一直工作至到去年9月退休至12月再復工,他實際一直工作至上星期2007年5月23日,而他的收入並沒有任何的退減,他並且受到僱主的賞識,多次要求他繼續留任。

16.我亦考慮過陳律師所提供的三宗先例,包括陳中立(譯音)  陳潤燊(譯音),HCPI1327/96年;譚少雄(譯音)  吳佩蓮(譯音),DCPI441/2004年及盧勳先(譯音)  楊樹蓉(譯音),DCPI16/2004。此三宗案例,首兩宗的受害人均受到骨折的痛苦及開刀的治療,而三宗案例的受害人均蒙受了多項身體上不同的損傷,以及在醫院留醫多日,比起徐先生的傷勢,三宗案例的受害人的傷勢均嚴重得多,所接受的醫療亦較痛苦及時間較長。徐先生的傷勢並沒有包括撕裂皮膚,並沒有骨折,也沒有流血,徐先生所接受的治療包括外敷藥膏以及口服止痛丸而已,他繼續尋求的跌打治療,用跌打藥也是一樣的道理。他的傷勢不能達至或稱為嚴重性的最低點,根據李定林(譯音) v. 梁錦明(譯音)的案例來說。

17.既然肺氣腫、高血壓、左膝退化疼痛、耳鳴、頭暈,全也不是與2004年1月14日徐先生所受到襲擊的結果,關於徐先生的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一般性賠償,不能把這些計算在內,因此,經過考慮徐先生因傷勢所蒙受的痛楚、痛苦及生活的不便,我只能評估徐先生只可以得到50,000元港幣的賠償。

18.至於加重損害賠償,徐先生所受到的襲擊根據東區裁判署裁判官的聆訊,只是被推撞兩次。我同意任何人也不能任意襲擊他人,引致他人的身體受創,此等行為應受到制裁,但被告人經已得到東區裁判署的判罪懲罰,這些行為比起陳律師所提供的案例黃桂芬(譯音)李鳳(譯音)一案,HCA5810/1996,涉及襲擊、毆打、恐嚇等等的行為,全部也是有恐嚇性的行為,此案與黃桂芬之案截然不同,嚴重性也不一樣。徐先生既然在數天內能夠回到工作崗位,一直工作至上星期,證明徐先生不畏強權,有勇氣繼續工作,精神可嘉,在此考慮之下,更考慮徐先生的傷勢及案情、事情的發生,此案不應涉及有加重損害賠償。

19.至於原告人收入的損失,徐先生聲稱他在審訊之前已回到工作崗位,而一直除了2006年9月他向公司辭職後,在9月至11月30日,他已退休,但因為僱主多次要求,因此在12月2006年他以日工形式繼續回到原工作崗位工作,每星期工作六天,每天薪金320元,一直至上星期2007年5月23日沒有間斷的工作。他的精神可嘉,他毅力亦可敬,但這亦表示在意外發生之後,他的工作可能能力初時是損失了一些,但到後期僱主仍然要求他回到工作崗位,證明他的工作能力並沒有多大的影響,而他的收入的確沒有影響,實際上以日薪$320,一星期工作六天來計,他的收入可能比以前的$7,580的月薪更為多。因此,他的審訊前之薪金損失只是限於2006年9月至2006年11月30日那三個月,薪金以$7,583計,一共$22,749。

20.至於將來的工作損失,根據徐先生的證供,原本若沒有受到襲擊受傷,他可能一直工作至到78歲,但因為工作受傷之後他一再向僱主請辭,文件夾第147頁展示出他向僱主在2006年4月3日曾經去信辭職,但因為僱主的挽留,他才繼續工作至8月尾,到2006年9月才退休,但因為僱主未能找到代替他的員工,他在12月初繼續回到工作崗位工作直至到上星期5月23日為止。實際上,既然他現在也經常為僱主所挽留,是否他的僱主賞識他的工作能力而讓他繼續留任,或是因為徐先生的努力?我相信他是努力的,在他的辭職信中他聲稱因為他的年紀及他的身體健康而需要退休,對一位七十多歲的人來說,不停地工作至76歲是精神可嘉,是努力的象徵,亦是毅力的象徵,但我不能接受普通一位文職人員也可以一直工作至78歲。

21.既然我經已考慮過徐先生的肺氣腫,他的耳鳴,他的左膝痛楚並非因為2004年1月14日受襲的結果而引起,而現在他面對的身體健康問題大部分是因為他的左膝痛楚、他的肺氣腫及高血壓而引致,我不能說他因為受襲引致他喪失工作能力百分之二是沒有任何影響,但對一位年屆76歲的受害人來說,一直可以工作到76歲是非比尋常的,因此,我不能接受他本來退休的年紀是78,而非76。他現在的身體狀況比以前差,一部分理由是因為他的肺氣腫及右膝蓋退化及他的後腰椎退化和高血壓而引致,因此,對於將來收入的損失,我並不準備批准任何的賠償。

22.至於醫療開支,我只能接受有單據的醫療開支及有醫生報告的醫療開支,徐先生提出廣州第一人民醫院所發出的多份單據,是因為經過驗身,而醫生發覺他有肺氣腫,並發給他藥物治療肺氣腫及高血壓,他亦承認在2006年9月28日在廣州市購買的千多元藥物也是治療血壓高,但既然肺氣腫及血壓高並非因被被告人受襲而引起,我並不批准這些醫療費用。

23.至於在蘇州購買$5,200的成藥,單據上並沒有列出是甚麼成藥,治療甚麼疾病,亦無任何醫療報告書指出他需要服食這些成藥,因為這些單據並沒有任何醫生報告書所支持,我不能批准。我批准在香港徐先生所接受的醫治費用,以下為任德光醫生三次治療的$600,高健醫療中心的$1,250,聯合醫院急症室的$100,一共$1,950。

24.至於徐先生曾經尋求跌打醫生的治療以及中醫師的中藥治療,雖然他們並沒有任何醫生的報告書作出支持,但我接受在香港,普遍市民在骨傷之後很多時間也尋求跌打醫生及中醫生的診治及藥物的治療,因此,我批准徐先生所提供廖德強(譯音)中醫跌打醫生所收取的$15,450的診金,黃英鋒(譯音)中醫師的$200診金,一共$15,560,加上任德光醫生、高健醫療中心及聯合醫院的$1,950,一共是$17,500。

25.至於補品,徐先生並沒有提供任何單據支持他曾經服用珍貴藥材,如冬蟲草等,$5,000,究竟冬蟲草是否能醫治骨傷,本席不得而知,但因為根據本港人口普遍在受傷之後有服用補品的習慣,我會批准$2,000作為徐先生曾經服用的湯水補品等。

26.至於交通費,徐先生要求補償他在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間十一個月內曾經回到工作崗位因為受傷而需要乘搭各類的交通工具,包括乘搭的士到隧道巴士站,從觀塘回到香港銅鑼灣的工作辦公室,每天來回費用為$60,我接受徐先生這項的申請,因為他除了申請回到工作崗位的交通費,並沒有申請到醫生診所的交通費,我亦相信他既有十八天的缺勤,應當在這些時間就算未有回到工作崗位,他亦有到醫生診所求診,可能使用了求診時乘搭計程車的費用,因此,我批准他申請的$13,200只是一個概括的數目,我所批准評估的賠償金額總括是下列的項目:

27. 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  $50,000.00  
  收入的損失 $22,749.00  
  醫療開支 $17,500.00  
  補品 $2,000.00  
  交通費  $13,200.00  
  總共 $105,449.00  
  減去《僱員補償條例》所支付的 - $10,919.52  
  總數為 $94,529.48  

28.至於利息,普通賠償金額的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二,從意外受傷之日開始計,直至到裁決簡易程序當天。其餘的特別賠償費用則從發出申索之日開始,直至到評估原告人勝訴之日為法庭所定下之息率之半息,從原告人勝訴一天開始計,則為法庭所定下之全息。

29.至於訟費,原告可以得到全部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聆案官作出評估,而原告人自己的訟費可根據法律援助的規則作出評估。

  (黃慶春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指派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律師Mr CHAN Hon Piu,代表

被告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