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容 訴 瑞花電路(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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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受僱於被告人期間因工受傷,遂提出申索向被告人追討賠償。區域法院陳素嫻法官經審訊後判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 $192,515.06 的傷害賠償,但因被告人於早前 已 支付了  $229,786.01 的工傷賠償給原告人,故此陳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9/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9 號

(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 2005 年第 168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李美容  
   
被告人 瑞花電路(香港)有限公司  
  (前稱王氏電路(香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 2007 年 7 月 11 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 年 7 月 13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上訴訟費保証金

1.原告人受僱於被告人期間因工受傷,遂提出申索向被告人追討賠償。區域法院陳素嫻法官經審訊後判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 $192,515.06 的傷害賠償,但因被告人於早前支付了  $229,786.01 的工傷賠償給原告人,故此陳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2.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原告人提交 $120,000 的上訴訟費保証金。原告人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特殊的情況

3.上訴法庭可在特殊的情況下命令一名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如有証據顯示該上訴人的經濟有困難,倘若上訴失敗,他是無能力支付對方的上訴訟費的,這樣的情況亦屬於上述提及的特殊情況之一。

4.本案原審時,原告人是獲法律援助署的協助來進行訴訟的。原告人除了在她的誓章內說「法庭不能因為本人窮就剝奪本人上訴權利」這一句話外,並沒有提供任何証據來証明她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本庭認為被告人經提供了足夠的証據來証明原告人倘若上訴失敗是沒有能力支付被告人的上訴訟費的。

上訴成功機會

5.法庭並不是在上述的情況下就必定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法庭還會考慮到原告人的實質上訴機會,若一名上訴人在現階段可以証明他具有極充分的上訴理由,法庭是不會只因他貧窮而剝奪他的上訴機會。

6.在本案陳法官於聆聽過所有的証供,包括醫生的証供後裁定原告人嚴重誇大了她的傷勢。這是一項事實的裁決。在現階段原告人未能顯示她的上訴成功機會極高。

袁法官的裁決

7.袁法官在作出命令前經充分考慮到上述兩點。本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需要推翻袁法官的命令及重新行使有關的酌情權。

總結

8.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由戚永康律師行轉聘伍宇鍔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