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容 訴 瑞花電路(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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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 2007 年 7 月 13 日的判決逾期申請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拒絕這申請,因為它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22(1) 條的規定: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9/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9 號

(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 2005 年第 16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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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李美容  
   
被告人 瑞花電路(香港)有限公司  
  (前稱王氏電路(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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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 2007 年 11 月 9 日

判決日期 : 2007 年 11 月 9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7 年 11 月 14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原告人就本庭 2007 年 7 月 13 日的判決逾期申請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拒絕這申請,因為它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22(1) 條的規定:

1) 本庭頒發的命令是駁回原告人針對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要她提交 $120,000 的上訴訟費保証金的命令。這項命令不是一項最終命令,原告人的申索亦不涉及已索計算款項達 $1,000,000 或以上的訴訟。
2) 原告人未能顯示本案存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處理。

總結

2.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及命令她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 : 由戚永康律師行轉聘莫尚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