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群 訴 聯興創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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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4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7年第142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05年第334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19日 判決日期: 2007年7月23日 判 決 1.2003年1月23日,上訴人彭群先生在大嶼山竹篙灣廸士尼樂園地盤工作時因工受傷。 2.彭先生已獲近30萬元的工傷賠償,但他指兩名被告,即其顧主及地盤的大判有疏忽行為及違反了僱主合約及地盤佔用人的普通法責任,未有向他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故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兩名被告追討普通法賠償。 3.經審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龍禮撤銷了彭先生的申請。 4.彭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希望推反原判。 5.兩名被告指彭先生經濟能力不佳,如其上訴失敗,他無力支付上訴訟費為理由,向本庭申請,要求彭先生支付上訴訟費保證。兩名被告亦指彭先生的上訴成功機會不大。 6.高等法院民事案件敗訴一方,有權在指定期限內向上訴法庭上訴,但在某些情況下,對方有權要求上訴一方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7.《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列出:
8.上訴法庭有權根據上述規則行使酌情權,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作出適當的上訴訟費保證命令。 9.一般而言,如上訴人經濟狀況令他無力支付上訴失敗時要支付的訟費,則已構成特殊情況,足以導致針對他的上訴訟費保證命令。 10.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兩名被告指出彭先生在公屋居住,職業為雜工,月入不足15,000元。兩名被告指出彭先生積蓄只有5,000元,而其勞工賠償亦早已花光。 11.兩名被告特別指出彭先生上訴沒有律師代表,顯示他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 12.彭先生沒有就兩名被告對他經濟狀況的指控提出異議。 13.表面上看來,彭先生經濟情況不佳,無力支付任何訟費已是不爭的事實。 14.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上訴人上訴勝訴機會甚高,則法庭有酌情權免除一名經濟情況不佳的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責任。 15.本席不會就彭先生上訴勝訴機會高低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判斷,原因是該做法不恰當。任何源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上訴都需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經過正式聆訊才能作出裁決。但本席需指出,原審時的裁決建基在龍禮法官就意外原因及經過作出的事實裁決。 16.龍法官裁定意外發生的經過並非如彭先生所述,並因此裁定彭先生索償敗訴。 17.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更改原審時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有關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 18.本席不認為龍法官的事實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 19.彭先生未能說服本席應免卻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責任。本席認為合理的保證金為10萬元。 20.本席批准兩名被告的申請,下令彭先生需在本命令頒下後28天內將現金10萬元存入法庭作為兩名被告的上訴訟費保證金,期間有關上訴要擱置。 21.如彭先生未能在期限內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則其上訴會自動撤銷而彭先生亦要向兩名被告支付有關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22.如彭先生在期限內依本命令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則本申請所涉的訟費則根據上訴最終裁決而定。
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由莊淩雲、張貴能律師事務所轉聘王永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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