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鳳球 訴 黃得雄

Case No.CACV 189/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8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189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07年第1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朱鳳球  
   
答辯人 黃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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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8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朱鳳球女士是九龍慈雲山毓華街74-80號嘉華大厦B1地鋪以下簡稱“該地鋪”)的租客,該地鋪的業主為答辯人黃得雄先生。

2.2006年8月25日,朱女士和黃先生簽定租約,以月租9,000元,由2000年9月1日起租用該地鋪。

3.2007年1月起朱女士拒絕支付該地鋪的租金,原因是她指該地鋪漏水,影響其生意。2007年1月10日,黃先生申請財產扣押令, 並在2007年2月13日,在LDPE 162/2007案申請收回該地鋪及欠租。

4.2007年6月1日,土地審裁處審裁裁員盧偉光批准黃先生收回該地鋪,並下令朱女士支付欠租/中間收益,每月9,000元直至黃先生成功收回該地鋪的空置管有權為止。

5.朱女士不服有關判決,提出上訴(CACV 189/2007),並申請要求法庭暫緩執行盧審裁員的命令,直至其上訴有結果為止。

6.朱女士的申請由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袁家寧審理。

7.2007年6月29日袁法官頒下判決書,撤銷朱女士的暫緩申請,並要她支付200元訟費。

8.朱女士不服,現向本庭上訴,要求本庭推反袁法官的判令及暫緩執行盧審裁員在2007年6月1日的判令。

9.朱女士的立場是該地鋪有漏水情況,令她蒙受損失,因此她沒有責任交租。

10.朱女士和黃先生簽下的租約承諾會每月支付9,000元的月租,她必需履行承諾,不能以該地鋪漏水而拒絕交租。

11.誠如袁法官正確指出,有關租約並不將修補該地鋪的責任施加在黃先生身上。朱女士指租約條款有詐騙成份更屬意氣之言。

12.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立場。作為租客,朱女士必須按租約每月支付租金。她所指漏水導致7,000元的生意損失,並不構成拒絕支付租金的理由。

13.由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朱女士拖欠的總租金已超過5萬元。

14.本庭同意袁法官的分析,不論從任何角度觀之,朱女士沒有拒絕支付每月9,000元租金的理據。因此,她的上訴不具可爭辯的論點,故不符合暫緩申請的先決條件。

15.無論如何朱女士本人亦要求終止有關租約,因此執行收樓令亦不會對朱女士做成任何金錢不能彌補的損失。她指執行收樓令會令證據失去亦非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理由。

16.朱女士要求暫緩執行盧審裁員判令的申請完全沒有基礎支持。

17.袁法官的判決正確合理。本庭駁回朱女士的上訴,並維持袁法官的判令。

18.根據雙方的意願,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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