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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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和第一被告人被控以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罪名。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第二被告人(即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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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44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4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4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806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靜華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和第一被告人被控以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罪名。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第二被告人(即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簡單複述這宗案情:第一被告人和上訴人是夫妻關係,與兩名兒子一同居住在案發單位。在案發當晚,上訴人指控方證人沒有依照她的吩咐將事情做好而與控方證人爭拗,雙方於是發生糾纏。控方證人的證供指她被上訴人掐住頸部並將她的頭撞向房門。

3.在審訊時,有醫生報告和警員在事發後拍下的相片呈堂。相片顯示控方證人頭部受傷的情況,醫生報告指出控方證人的前額有瘀傷和一處直徑1厘米的輕微紅腫及觸痛,她的右前臂有多處線狀紅印及一小處擦傷。審訊後,裁判法官認為手臂上的傷痕是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兩個人在糾纏時產生的,上訴人的手臂上稍後亦發現有抓痕。裁判法官認為這宗案件最主要的針對點是控方證人額頭的傷勢。

4.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律師曾經詳盡地盤問控方證人,控方證人亦有作出一個詳盡的回答關於當時的情況。她說當時有打出電話求救,而電話的紀錄亦有呈堂。控方證人打出電話的時間是由晚上11時35分起至凌晨半夜,她一共打了九個電話。最後,控方證人報了警,警方到達現場後,透過一位女警員的翻譯向控方證人錄取口供。

5.這宗案件控方最主要的證人是一名菲傭,而辯方證人即上訴人亦有作供。上訴人否認曾經蓄意地將控方證人的頭撞向房門,這一點正是這宗案件的關鍵所在。

6.明顯地,裁判法官需要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究竟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和可靠,裁判法官需要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有罪。最受人關注的一點正如代表上訴人的葉大律師引述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即上訴宗卷第23頁):

有關毆打引致他人受傷的控罪,本席認為引致受傷的主因,就受害人所聲稱的,應局限於她後頸被掐和頭被撞向房門的動作,…… 撇開整體情況而言,上述部分兩個不同說法的真實性,只能取決於雙方證供可信性的高低。”

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情緒化的人,雖然她不善辭令,表達能力不高,但是有關她的頭被撞向房門,她絕對不會弄錯。控方證人報警後,向到現場的警員即時叙述這次的襲擊,而警員當場亦發現她的額頭受傷。

7.最後,裁判法官裁定第一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上訴人則罪名成立。

8.本席認為最令人關注的地方是裁判法官似乎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所叙述出來的那一段,他說他要在證據上作出結論,即究竟在雙方的證供裏,那一方的證供比較可信。在這情況下,似乎裁判法官當時考慮的是他應該在事實裁定時需要考慮那一個證人的誠信比較高,然後才作出他的最後裁決。

9.在法律上,裁判法官其實需要考慮控方舉證時,是否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的罪名成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應該以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雙方的誠信高低作比較而作出裁定。所以在這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出錯。另一方面關於在口頭裁決時,即在上訴宗卷第95頁e項,裁判法官這樣說:

但係Anna似乎當時嘅情緒係仲差添,即係有兩個咁樣情緒唔穩定嘅女人係有咁嘅接觸喺處。當然最後有冇打呢?都係得番係Anna嗰個證供,但係Anna嘅證供係有一啲喺佢身體以外嘅支持嘅,獨立支持,就係佢嘅傷勢、警員、求助、佢當時嘅狀態喺處嘅,我所以係考慮呢件案,我都係非常小心考慮 ….。”

10.裁判法官認為此案的重點在於警察到案發現場時,控方證人向警察所講的說話,是獨立地支持她在庭上的證供。

11.葉大律師亦指出,兩位警員到現場時,控方證人所講的說話需要透過女警員做翻譯,他們才得知案件發生的經過。在這情況下,控方證人的證供應該被列為傳聞證供,而不可以被列為是獨立的證據來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但是裁判法官卻認為這是一個獨立的證據。本席認同以上提及的兩個上訴理由,因此認為裁判法官這個定罪是不穩妥。本席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

12.代表答辯人伍大律師要求本席將這宗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而葉大律師提出反對,理由是上訴人當時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上訴人亦已經履行了該服務令,重審會對上訴人不公平。

13.本席留意到雖然裁判法官信納控方證人,但當其時雙方曾經有激烈的爭拗,而且雙方有糾纏。她的證供指她是和上訴人有糾纏,她用英文說:“in the hit”表示她的頭被撞向房門。

14.控方證人最初是以英語作供。伍大律師指,控方證人的母語不是英語,而是菲律賓語,有可能導致她的表達能力不太好。在法庭上,控方證人用自己的母語(菲律賓語),她的表達比較清楚。無可否認地,控方證人在口供紙上她是簽了名,證明她所講的口供是正確無誤,她對口供紙上所寫的內容亦沒有表示不同意或有需要更改的地方。

15.本席翻閱所有證供和證據後,考慮到上訴人已經完成了100小時的服務令。因此,本席認為無需頒令本案件重審,答辯人的申請因此被拒絕。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轉聘葉德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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