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國權

Case No.HCMA 24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4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4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2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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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蕭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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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6月26日

勘誤表

第5頁 在第15段後加上以下兩段文字 :
  16. 現本席處理有關上訴人刑罰方面的上訴,上訴人被判入罪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繳交1,500元罰款,同時給予上訴人3個月繳款期限。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罰款明顯過重,因為他在過去曾有一宗不小心駕駛罪,罰款也只不過是900元。
  17. 本席翻看檔案,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罪是發生在1999年,已經是很多年前的事。裁判法官在考慮罰款數額時,她知道這項定罪最高的罰款是5,000元。裁判法官認為今次的事故,適當的罰款應該是1,500元。本席認為這個罰款數目絕對沒有過重,因此,這個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何永康)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書記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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