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engyong, Somchai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94/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August 2007.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而在上訴聆訊當日,本席已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及案件需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19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9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9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778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AENGYONG, SOMCHAI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6月27日

裁決日期:2007年6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8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而在上訴聆訊當日,本席已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及案件需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2.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控方的案情

3.控方的案情來自兩名喬裝顧客的警員:女警4970號及女警1017號。她們作證說,她們走進Grow Bar,由一名女子帶她們到座位,她們要了六瓶啤酒。上訴人把啤酒拿到她們的桌子,繼而替她們打開瓶子並把酒倒進杯子裏。

4.在酒吧裏這段時間,她們注意到上訴人也替其他顧客倒啤酒,並且清理和抹拭了一些桌子。

5.控辯雙方承認,上訴人持遊客簽證到來香港,可留港90天,而其中一項逗留條件是他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辯方的案情

6.上訴人作證說,該Grow Bar是一所以自助形式運作的酒吧。他說當日和朋友到該酒吧消遣,後來兩名控方證人到來。他招呼她們,而且由於他欣賞她倆的美貌,他便幫她們的忙,把手上的啤酒倒給她們並且替她們打開瓶子。他說從沒有清理或抹拭桌子。

7.Martnok Thanradee是辯方第二證人,她作證說事發時她是該Grow Bar的經理。她說酒吧是以自助形式運作,顧客是自行到售酒櫃檯倒啤酒的。她說她從沒有僱用上訴人在酒吧工作,也從沒有吩咐上訴人拿啤酒給其他人或清潔桌子。

8.Maneesro Cheukanya女士是辯方第三證人,她說和上訴人是朋友,又作證說上訴人在香港只是一名遊客。她曾經和上訴人到Grow Bar消遣,並且曾經看見上訴人幫酒吧裏其他人的忙,包括替他們拿酒。

裁判法官的裁斷

9.原審裁判法官認爲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他接納她們的證供,並且由於他不相信辯方證人的證詞,他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那便是上訴人曾受僱於Grow Bar,所以判他罪名成立。

上訴

10.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提出數點上訴理由,但本席認爲只有一點是有理據的。梁大律師陳詞說,原審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大律師曾向裁判法官申請重召控方證人作進一步盤問,指進一步盤問與上訴人如何替其他顧客清理桌子這案中爭議點相關。

11.原審裁判法官不批准重召控方證人作進一步盤問,卻沒有説明理由,這便引出秉行公正未能有目共睹的這番陳詞。

12.梁大律師陳詞說,他很想控方證人可被重召作進一步盤問,最重要的原因是上訴人被捕後,控方證人曾各自在自己的記事冊裏記下當晚事發經過。他看過有關記事冊,發覺内容一模一樣。

13.很明顯,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是案中的爭議點。如果記事冊内容真的一模一樣,很明顯她們應該就有關事宜接受盤問,而既然辯方說上訴人是被警員誣陷的,這個説不定對辯方會有幫助。

14.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正確地指出,梁大律師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提出有關申請時,並未提及這點作為理由。從錄音謄本可見,梁大律師對裁判法官說他想有機會進一步盤問控方證人,好讓控方證人有機會「說多一些,看看能否幫助法庭更明白有關情況」。李大律師指出這點後,梁大律師然後承認,他向裁判法官提出申請時,心目中並沒有要就記事冊盤問證人這個念頭。由此本席清楚明白,原審裁判法官在該階段拒絕梁大律師重召控方證人的申請,是完全正確和妥當的,原因是梁大律師並未就爲何應批准他重開盤問向裁判法官提出良好理由。梁大律師當時向裁判法官說的理由,只會令裁判法官認爲他是在作無確定目標的試探訊問。裁判法官因而拒絕他的申請也就毫不奇怪了。

15.這是一宗簡單的案件,而從謄本清楚可見,梁大律師在處理這宗案件方面上準備不足。如果辯方大律師妥為準備的話,他定必明白控方證人是否可信在案中至爲重要,而他因此應就有關記事冊内容及她們證供矛盾的地方盤問她們。很可惜當時他沒有這樣做,而上訴人的確因爲代表大律師原審時準備不足而得不到公平審訊。

16.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縱使本席極不情願,也不得不判上訴得直。但本席必須強調,在許多案件裏,大律師爲了戰略或策略上的理由,蓄意不就案中某些方面作出盤問,在這個情況下,被定罪的上訴人是不能以此作爲上訴理由的。很不幸,本案純粹因爲大律師不稱職才弄至這個不幸的境地。

17.因此,本席在沒有選擇下,只好判上訴得直並把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18.至於就本上訴的訟費,本席判答辯人應得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國威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耀祥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