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8470/2006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ugust 2007.
1.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8470號的債務人陸錦威先生 (以下簡稱「陸先生」)和2006年第8471號的債務人李婉儀女士(以下簡稱「李女士」)是兩夫婦。他們同是香港威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儀公司」)的股東及董事。他們與威儀公司在廣東省銀行(香港分行)開設四個透支戶口,他們以名下的四個物業按揭予該銀行作還款保證,又將他們與子女存在該銀行合共二十萬餘美元的定期存款作擔保抵押。於1997年5月間,陸先生到東莞建廠經營塑膠製品。可是,在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下,他們在香港與東莞的生意均告失敗。於2001年10月間,陸先生在東莞的廠房遭東莞法院抄封拍賣。他們與威儀公司在廣東省銀行(香港分行)開設的四個透支戶口亦欠下數百萬元債項。於2001年7月26日,該銀行行使帳戶的抵銷權利,將他們與他們子女的二十萬餘美元存款對銷部份債項。期間,廣東省銀行(香港分行)與多間中資銀行合併成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因此,中銀便成為陸先生與李女士的債權人及他們名下四個物業的承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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