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純 訴 朱河輝
Case No.HCMP 2715/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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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71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271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LDPD申請2005年第12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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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7年2月16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頒下判決書,拒絕了朱河輝先生要求上訴法庭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張法官拒絕給予朱先生延展上訴期限,是法官行使酌情權後所作的命令。 2.其後,朱先生向本庭提出上訴。那是一項非正審上訴。本庭看不到張法官行使其酌情權後所作出的命令有任何不妥之處,因此本庭駁回了朱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本庭2007年5月10日頒發的判決書。 3.現朱先生提出動議,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b), 若一項非正審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情況下,法庭才會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應否受理該上訴。本案的問題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批予動議申請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 4.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動議申請人朱先生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5.至於訟費,雙方同意應由勝訴者得,這亦是法庭的慣例。既然動議答辯人勝訴,他應獲訟費。本庭經考慮雙方就訟費的陳詞後,判動議申請人朱先生須支付動議答辯人陳先生訟費$400。
申請人(動議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動議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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