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廣證券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和分擔人易明結 訴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艾格雷先生及另一人
|
FAMV No. 51 / 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07年第51宗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2006年第3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宣讀裁決書: 1.申請人(易明結先生)為福廣證劵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該公司於1999年5月17日被法庭頒令清盤。原因為該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欠款,因此被強制性清盤。當時申請清盤令的呈請人為公司的前僱員,以公司未能支付勞資審裁處頒令公司須支付前僱員的欠薪(約八十萬元)的判決。 2.從1999年至2000年,申請人曾數度向法庭提出申請,目的在直接或間接推翻清盤令,但均告失敗。期間,僱員的欠薪聲稱已經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審核和批准並撥款支付。該項欠款亦已經基金向清盤人提出債權證明表。不過申請人聲稱其中一名前僱員其實是欠公司款項,而不是公司欠他款項,所以不應獲得清盤令,但經勞工處調查後證實並無其事。申請人不滿該回覆,於2004年12月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減少或撤銷該名前僱員的申索,但遭法庭拒絕。 3.申請人提出上訴。於上訴期間,申請人根據《公司法例》第219條向法庭申請要求清盤人提供有關公司文件及讓他查閱。聆案官拒絕其申請,原因是申請人的目的不是將文件用作協助公司清盤,而是為了他本人的上訴案件。該上訴其後被駁回。申請人不服聆案官的判決,提出上訴,遭原訟庭關法官及上訴庭駁回,理由是《公司法例》第219條並非授予申請人絕對權力要求查閱在清盤中的公司的文件,而是給予法庭酌情權在適當的清況下行使,以協助公司清盤。申請人申請查閱文件與公司清盤並無關係,只是藉詞搜索資料。 4.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理由是法庭對他的判決不公平和對他存有偏見;公司被錯誤清盤,引致公司(非申請人)損失超過3千萬元;而清盤人未有依法調查前僱員向公司的申索,而且並沒有尊重他的知情權。 5.本上訴委員會經詳細考慮申請人的書面及口頭陳詞,認為申請人並無必然上訴權利,因為有關的判決並非最終判決,亦非涉及一百萬元,而且下級法庭是根據法例行使酌情權,因此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所以本委員會駁回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
申請人 : 易明結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清盤人 : 由普衡律師事務所聘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