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及債權人易明結 訴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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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6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9年第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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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判案日期: 2008年5月20日 判案理由書: 2008年7月16日 --------------------- 判案理由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8年5月20日本庭聆訊後駁回易明結的上訴與及頒令易先生須支付訟費予福廣證劵有限公司清盤人。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2.易先生是就他2007年8月10日的申請,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於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3.易先生2007年8月10日的申請是要求查閱清盤人有關公司前僱員李毅彥先生欠薪一事的文件。 4.就該議題的背景,與及易先生與清盤人之間有關李先生欠薪的多項訴訟,杜法官在其判決書已有詳細交待,在此本庭不重複。 5.本庭已考慮了易先生與清盤人之間多項有關這議題及其附屬議題的判決書,即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2005年4月19日的判案書,本庭(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組成)2006年7月7日在CACV 185/2005的判案書,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2006年8月11日的判案書,本庭(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及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組成)在CACV 318/2006日期分別為2007年5月3日及2007年7月24日的兩份判案書,與及終審法院2007年9月17日在FAMV 51/2007的裁決書。 6.本庭認為易先生2007年8月10日傳票申請的基本議題,即公司與李先生的債項,已由本庭在CACV 185/2005 日期為2006年7月7日的判案所裁斷。2006年10月27日,易先生就該判案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因此該議題已有最終判決。易先生要求查閱文件以推翻該裁斷不但無意思,更是舊事重提,而並非為公司清盤的目的。 7.因此,本庭認同杜法官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杜法官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是法官行使酌情權作出的命令,本庭不 應干預。 8.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了易先生的上訴。 9.本庭亦提醒易先生,根據《高等法院實務指示》11.3,法庭是有權頒下“限制提出申請令和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如果易先生執意繼續提出同一議題及其附屬議題的申請或法律程序,他很有機會令法庭考慮向他作出該些“限制提出申請令或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清盤人(答辯人):由普衡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楊明鳳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6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