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雄 訴 警務處處長李明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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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80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15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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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0月25日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HCA 1583/2006一案中,原告人林建雄向被告人“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提出申索,原告人聲稱他多次被不同警員截停及搜查,他聲稱這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造成對他人身傷害,因而索償$10,000,000。 2.2007年1月24日,原告人提出傳票,要求法庭以簡易程序作出判決。 3.2007年2月12日,歐陽桂如聆案官(當時官階)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4.原告人不服,就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2007年3月14日,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 5.2007年3月23日,原告人就任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6.姑勿論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是否有可爭議的訴訟因由,他是意圖針對官方申請簡易程序的裁決。但《高等法院規則》第77號命令第7(1)條述明,“不得針對官方而提出根據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申請”。 7.雖然本訴訟被告人為“警務處處長李明逵”,但根據案例(M v Home Office [1994] 1 AC 377, 408-411)的分析,既然本訴訟是針對警務處處長以公職的身份行事,所以應仍被列為針對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因而受第77號命令第7(1)條所限。 8.因此任法官駁回原告人就聆案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訴,是正確的命令。本庭駁回原告人就任法官的命令所提出的上訴。本上訴的訟費由勝方所得,所以本庭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估。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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