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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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90及99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90及9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5816及487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9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11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就兩宗案件承認控罪,一宗涉及「偷竊」罪(KTCC4877/2007),另一宗涉及「串謀搶劫」罪(KTCC5817/2007)。就兩項控罪她均被判往教導所,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撮要 KTCC4877/2007 2.案情顯示上訴人與事主是朋友。事發當日下午時分,上訴人在秀茂坪一遊樂場內遇見事主,向事主借去手提電話後一去不返。事主嘗試聯絡上訴人不遂後報警。後來於7 月10 日,警察拘捕上訴人。上訴人經警誡後承認偷竊及已將上述手提電話交給一名男性朋友,但她沒有該友人的資料。 KTCC5816/2007 3.在案件上訴人是第二被告人。她承認於案發當日,與另外兩名被告在秀茂坪曉麗苑曉晴閣外,串謀搶劫一名女事主,並劫去一部諾基亞N73 型號手提電話及一條電話繩。事發當日,事主行經上址,遭第一被告人從後搶去上述物品。其後第一被告人被警察拘捕,警察在附近拘補上訴人及第三被告人。經警誡後,上訴人承認與另外兩名被告人曾商討如何行劫事主。 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及求情理由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列出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如下:
判刑理由 5.裁判官亦在《判刑理由書》第8,9和10 段解釋了他為何認為將上訴人判處教導所是合適的。他的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6.上訴人指判刑過重,但不能提出理據支持。 裁定 7.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定的刑期是恰當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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