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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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6 年10 月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上訴人袁家信就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條例》第 40 條,被判受感化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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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4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08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23日 判案書 1.於2006 年10 月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上訴人袁家信就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條例》第 40 條,被判受感化12 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3.2006 年8 月1 日下午大約3 時,上訴人在香港鴨脷洲海怡半島16 座對出的巴士站等候PW1。當看見PW1從巴士出來,上訴人跟隨其後。當到達第 19座,即是PW1的家樓下時,上訴人被保安員PW2拒絕進入大廈。其後另一位保安員PW3也到達現場幫助及了解事情。 4.在下午4 時15 分的時候,警員4064康俊耀於其大廈外以「襲擊」罪名拘捕上訴人。在下午6 時06 分,PW2於瑪麗醫院急症室驗傷,經診斷後發現其左手中指擦傷。另於下午7 時10 分,PW3也於瑪麗醫院急症室驗傷,經診斷後發現其右邊胸口有擦傷及輕微疼痛。同日下午10 時45 分,PDPC58996於香港仔警署內替PW2及PW3的傷勢各拍攝了一張照片來準確反映他們的傷勢。 5.上訴人在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並具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的判詞 6.裁判官謝沈智慧於判決陳述書中清楚地分析各個證人的供詞而得到以下的裁決:
定罪的上訴理由 7.代表上訴人的馬大律師提出三個上訴理由是:
定罪的上訴裁決 8.本席就馬大律師提出的三個上訴理由有以下的裁決。
9.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是基於辯方律師未有向控方證人提出辯方案情這一點來裁定上訴人的罪項。雖然裁判官拒絕接納PW1和PW2的證供,但是裁判官是根據PW3的證供來裁定上訴人的第2控罪罪名成立的。 10.馬大律師指出判決陳述書中舉出的十個例子中有六個與PW1及PW2有關(第(1)至(5)及(8)例)。但本席不認為是如此,分析如下。 11.在第(1)至(5)及(8)例中,裁判官是不應將辯方大律師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上訴人的說法而去推斷上訴人的可信性。以上例子中的不爭證供與上訴人的證供不脗合,但也不代表這是否定上訴人的證供的理由。 12.大律師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其案情是有幾種原因:
13.本席認為因有以上的四個可能性,裁判官是不應該用不爭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不脗合的理由來作出否定及不接納上訴人的供詞。 14.但是裁判官在第(7),(9)及(10)例中有充份的理由去裁定上訴人是一位不可信的證人。所以本席接納裁判官的說法,以依靠PW3的證供及否決上訴人的證供來裁定上訴人的第2控罪罪名成立。
15.馬大律師提及的例子中,本席並不認為是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例如在第(4)及(6)例中,裁判官不應該把那微不足道的差別來指出對上訴人不利的說法。但本席也不覺得在這些例子中有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
16.在案例Collins v. Wilcock [1984] Vol. 79 CAR 229,在第 234 頁中:
正如上訴人與PW3的推撞而PW3確實地在右邊胸口有瘀傷是證明到PW3被上訴人弄傷的事實。 17.在Blackstone’s Criminal Practice 2008第 212 頁中講述到:「An assault or battery must be committed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這一點說明了只要上訴人有意圖對PW3作出推撞已經足夠,敵意是不需要的原素。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被駁回。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 上訴人 : 由黃律師事務所委派大律師馬家颿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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