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玲 訴 國泰航空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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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在2006年12月23日對兩被告提出訴訟,但她的申索在2007年11月27日被聆案官全部撤銷了,她現在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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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1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6年第11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13日 裁定書日期 : 2007年12月13日 裁定書 1.原告在2006年12月23日對兩被告提出訴訟,但她的申索在2007年11月27日被聆案官全部撤銷了,她現在提出上訴。 2.原告原受僱於第一被告為空中服務員,她在申索陳述書和其他補充文件說,在2003年10月16日執勤時因工致右手腕受傷,她更指是因為第一被告的工作系統不安全而引致受傷。 3.至於第二被告,他在2005年9月15日為原告受了傷的右手腕進行手術,因疏忽而令原告受傷,但原告沒有提出任何醫療專家報告說明第二被告如何疏忽。 4.聆案官在2007年11月27日撤銷了原告對兩位被告的申索,本席先處理她對第二被告的申索被撤銷而提出的上訴。 5.原告若要控訴第二被告疏忽,必須提出醫療報告,說明根據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案定下的標準,或稱Bolam test,第二被告是有疏忽的行為(詳見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和Jackson and Powell 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6th Edition, paragraphs 13 - 022 to 13 – 024)。按本院的實務指示第18.1項第3.1段規定,原告須把這醫療報告與申索陳述書一併存檔本院和送達第二被告,但原告沒有這樣做。 6.代表第二被告的律師在2007年5月8日已向原告要求上述的醫療報告,聆案官在2007年5月15日把「核對表評檢聆訊」押後到2007年8月22日,以便原告安排這醫療報告,但當聆訊在2007年8月22日繼續時,原告仍沒有提供這樣的報告,所以聆案官再把「核對表評檢聆訊」押後到2007年11月27日,但原告在當日還沒有提供這樣的報告,所以聆案官便撤銷了她對第二被告的申索。原告在今早的聆訊時說,她還在安排獲取這報告,但她還未有見過任何會為她撰寫這報告的醫生。 7.若原告不能提出醫療報告,說明根據Bolam test第二被告是有疏忽,原告便沒有勝訴機會。原告巳獲多次機會去安排這報告,但至今還沒有作出任何實際行動,以取得這報告,本席認為她到現在都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以支持對第二被告的申索,本席同意聆案官的決定,所以撤銷原告就她對第二被告的申索被撤銷的上訴,並要她就這上訴支付訟費予第二被告。 8.至於原告對第一被告的申索,她在申索陳述書說:「導致本人受傷的現場工作環境,僱方具有安全疏忽的責任」。 9.她在一份2007年4月19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附頁說怎樣在2003年10月16日執勤時右手腕受傷:
10.至於醫療報告,她提出了數十張病假紙,有些病假紙有談及診斷結果,她另外更提供了一份她在2003年10月18日求醫的醫療報告,一份日期2005年12月13日的台灣醫療報告,和幾份北京的醫院在今年9月和10月發給她的報告,都是有關她右腕的情況。 11.至於賠償數額,她在一份日期2007年11月14日的入稟狀計算了她認為因這傷害而蒙受的損失。 12.根據上述的文件,原告是可以繼續向第一被告申索,所以本席接納她因為對第一被告的申索被撤銷而提出的上訴,准許這案繼續進行,並命令第一被告在今天後21天內,把抗辯書存檔兼送達原告,並支付原告這上訴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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