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玲 訴 國泰航空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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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本是第一被告人的僱員。她聲稱在2003 年10 月,因第一被告人提供的工作環境不安全,而令她受到工傷;又說在2006 年10月27 日,第一被告人無理把她解僱。2007 年4 月,原告人興訟,向被告人等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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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1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傷亡訴訟2006 年第 113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3日 宣判日期:2009年2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年3月12日 ---------------------- 判決理由書 ---------------------- 1.原告人本是第一被告人的僱員。她聲稱在2003 年10 月,因第一被告人提供的工作環境不安全,而令她受到工傷;又說在2006 年10月27 日,第一被告人無理把她解僱。2007 年4 月,原告人興訟,向被告人等追討賠償。 2.第一被告人否認原告人曾受工傷,亦不接納她所提出的醫療報告。 3.2009 年1 月13 日,聆案官頒令,原告人須要接受第一被告人所委派的矯形外科鄭醫生檢查,期間案件暫緩進行(“該命令”)。原告人不服,於是上訴。 4.原告人再三堅持不會接受鄭醫生檢查,因為被告人還沒有披露她在職時的醫療報告,所以沒有基礎讓鄭醫生檢查。 5.本席認為,要求被告人披露醫療報告和接受鄭醫生的檢查,不能混為一談;為讓法庭能公平地解決原告人是否受傷和所受的傷勢如何這兩個重要的問題,她必須接受鄭醫生的檢查。 6.其實,聆案官已先後在2008 年5 月28 日和8 月7 日的聆訊,指示原告人接受鄭醫生的檢查,但是原告人執意拒絕。在這情況下,聆案官唯有頒下該命令。聆案官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 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令她支付第一被告人訟費港幣5,000 元。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答辯人):由博禮祈律師事務所委派陳如真律師代表。 Appeal dismissed: see HCMP621/2009 dated 22 April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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