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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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21 天。上訴人不服,就裁決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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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3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699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7月27日、9月13日及10月10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1月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21 天。上訴人不服,就裁決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案涉及一宗在2006 年9 月28 日在旺角奶路臣街所發生的事件。 3.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二十來歲的女士,她當晚和母親及友人一起在奶路臣街逛街。她指在走路時突然發覺上訴人在她身後貼得很近,隨即感覺有人用手從她腰部左邊很快的掃向臀部,力度很輕。證人即時轉頭望見上訴人,她同時推著她的友人(即控方第二證人)向前急行了兩步,但她感到左邊臀部再被摸了兩次。上訴人這時急步從證人身邊行過,並撞到控方第一證人所背著的袋。證人叫停上訴人並問他做甚麼,上訴人就不停用粗言罵證人,證人也有反罵,後來證人報警。 4.在盤問中,證人同意在她和上訴人對罵時,她母親的男性朋友曾經叫上訴人離開,但事情後來演變成雙方互罵,證人這時就決定報警。證人同意她在證人口供裡沒有提及她在被「掃」後有向前行了兩步,這是因為她不知道要交代得這樣詳細,她認為這點不重要。 5.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朋友。她說事發一刻她正在觀看店鋪橱窗,她突然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說「有冇搞錯」並轉身向後望,當她也望後時,她就見到上訴人,而上訴人就用粗言罵控方第一證人。她問控方第一證人發生了甚麼事,控方第一證人回答說上訴人摸她。這時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開始對罵,而控方第一證人的母親及其友人亦過來了解事情。事件後來發展到大家互有推撞,上訴人曾經想離開,但遭控方第一證人的母親制止,後來警察便到場處理。 6.於盤問時,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在控方第一證人說「有冇搞錯」之前,並沒有突然急促行前兩步;她也不同意在雙方對罵的後期控方第一證人才提到被「非禮」;她同意上訴人的女朋友有在現場出現但她並沒有說話。 辯方證供 7.辯方傳召了上訴人及他的女朋友作供。上訴人指當時他準備去附近的便利店購買東西,在匆忙間不小心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袋。控方第一證人隨即破口罵他,於是他與對方互罵,繼而再和對方的母親吵起來,其間對方有人叫過他離開。上訴人說在互罵過程中控方第一證人一直沒有提及過「非禮」,後來控方第一證人母親說他態度囂張,控方第一證人才說:「信不信叫非禮」。當控方第一證人在叫非禮時,他的女友便在現場出現。上訴人在盤問時強調他祇是撞到對方,而對方不該用粗言罵他,因此他氣憤而留在現場與對方互罵。 8.辯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女朋友,她的說法是當她在等候上訴人時曾聽到有女性叫聲,她留意到上訴人正在與人爭吵,她便上前並見到一名女子指上訴人非禮她的女兒。當上訴人想拖著她離開時對方就叫上訴人不要離開,要等警察到場。 裁決 9.在考慮過證供後,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及他女朋友的說法。他認為上訴人一方面說因心急而撞到人,但卻又留下與對方互罵,這是矛盾的說法。他指上訴人自知理虧在先,理應盡快離開,但卻因為憤怒而留下與人爭吵,這講法沒有說服力。 10.另一方面,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作供時非常坦率直接,證人不諱言曾想息事寧人,亦從不隱瞞她自己、她的母親及其友人曾與上訴人有頗激烈的爭吵甚至推撞。裁判官指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語氣肯定,在詳盡的盤問下絲毫沒有動搖。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素未謀面,沒有誣告上訴人的動機,她的證供也沒有任何不合理或誇大的地方。 11.裁判官注意到辯方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在口供裡從未提及過在第一次接觸後,她曾向前急行了兩步,而再有另一次的接觸。辯方指稱這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揑造有關證供以突顯第二次的觸摸必然是故意的。經過考慮後,裁判官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再者,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如此向前行並非上訴人有否侵犯的指標,控方第一證人也無須揑造有關證供。 12.裁判官沒有忽略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她的證供簡單直接,她亦坦白承認她已忘記部份事情。裁判官認為控第二證人也沒有誣告上訴人的動機,她的證供亦無不合理之處。裁判官考慮過控方第一及第二的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二人證供吻合,互相印證、支持。 上訴理據 13.上訴人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14.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呈交了一份詳盡的書面陳詞,他在庭上再進行了補充陳詞。答辯人也提交了陳詞大綱逐點反駁上訴人的理據。 15.答辯人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在主問時被問及距離時,表明不熟悉用呎吋表達。當她被要求以法庭實物來顯示距離時,控方第一證人才有大約10 呎的說法。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最初提及她與母親的距離是半呎的描述並不可以依賴。在這情況下,上訴人大律師指半呎與10 呎差距很大的批評難以成立。 16.上訴人大律師又指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稱有關距離只有兩呎,這與第一控方證人的描述亦有很大差距。答辯人指出控方第二證人在接受盤問時強調兩呎只是概括的估計,而各人當時的距離並非案件的關鍵。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說上訴人第二次接觸她後,隨即很快從第一證人左手邊行過並撞到她的袋,跟住第一證人大聲質問上訴人在做什麼。整個過程均在短時間內發生,控方第二證人當時看見上訴人在第一證人後方亦並非不合情理。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亦沒有針對這一點作出陳詞,而這方面的證供並沒有重大出入之處。 17.針對第一證人有否向前急行兩步的問題方面,答辯人強調裁判官已經處理了這一點。證人承認在案發當天向警方提供的供詞裡面沒有提及這點是沒有想到錄口供要說得這樣詳細,裁判官經過考慮後接納證人的解釋。 18.至於裁判官是否相信上訴人的說法,答辯人指裁判官是證人是否可信的裁決者,他見過及聽過證人後作了裁決,而裁決也並非不合情理。在這方面,裁判官的分析如下:
19.上訴人供詞的主要點是因為女友在等他,所以心急步伐太快才意外撞到第一證人。裁判官指他的說法整體來說有其不合理之處,本席不認為裁判官的評估有錯,裁判官也沒有因為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而裁定他有「非禮」證人。裁判官有獨立考慮了控方證據後才作出定罪之裁決。 20.答辯人亦回應了上訴人就裁判官認為辯方第二證人說在約60 呎外聽到第一證人叫非禮的證供不可信方面,答辯人認為這項裁決並無不合理之處。在這問題上,裁判官的整個說法是:
21.第二證人其實沒有目睹事發經過,裁判官是否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說法,原則上也不會影響定罪之裁決 。以本案的情況來看,案發當時有幾個人在場,他們所處的位置各異,觀察角度不同,反應時間亦有別。在事發的細節上,不可能以逐格重播的形式來互作比較。裁判官在見過證人及聽過證供後,以陪審員身份作了事實方面的裁決,除非他的裁決沒有證據支持或完全不合情理,否則本席不應隨意推翻裁判官的結論。有關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本席同意答辯一方的陳詞,本席不認為裁決有值得商榷之處。 2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李黃林律師行委派謝德仁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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