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訴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727/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anuary 2008 before 陳玲玲.
Divorce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stribution – Maintenance – Child Support – Joint Property Sal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s.18 – Petitioner (Husband) and Respondent (Wife) – Assets valued at approx. HK$6 million – Joint property sold with proceeds split 50/50 – Maintenance of HK$1,000/month to Wife – Child support of HK$3,500/month if son lives with Wife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Valuation of family assets · Distribution of family assets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Joint property ordered to be sold; Maintenance and child support ordered.
Cites 1 case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4 年第 5727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 年 12 月 21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8 年 1 月 11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案件是答辯人向呈請人提出經濟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為呈請人,妻子為答辯人。雙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審訊。本席將在本判詞中稱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背景 2.丈夫現年52歲,妻子現年51,雙方於1983年9月結婚,並育有2名兒女,分別於1988年2月、1993年3月出生,其中長女己經超過18歲,與15歲兒子仍在求學中。 3.丈夫於2004年6月入禀法院申請離婚,理由是雙方已分居兩年。暫准離婚令於2006年1月13日發出。 4.就這申請,雙方根據法庭指令呈交誓章及經濟狀況陳述書。妻子方面總共呈交兩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及一份誓章,而丈夫則呈四交份誓章及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 5.就兒子的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06年8月29日頒下管養權歸妻子,丈夫則有合理探視權。長女雖然仍然在求學階段,但由於已經超過18歲,因此法庭不作管養權命令,女兒現與丈夫同住。 6.丈夫一直為公務員,現在月入約$35,000,另$5,000房津,直至2011年。 7.妻子方面,她在婚後一直工作至2002年,之後提早退休成為家庭主婦。在婚姻持續期間,雙方聯權共有麗港城一項物業 (下稱 “聯名物業”),及由丈夫全權持有一項位於屯門的住宅單位(下稱 “屯門物業”)。除了上述物業,雙方自稱欠下債項。妻子亦披露自己擁有一些証卷資產。 8.本席認為雙方有以下的爭議項目:
丈夫的收入與資產 9.丈夫每月收入約為$35,000 及 $5,000 房津直至2011年,他擁有上述兩項物業,雙方同意聯名物業現時約值$210萬,淨值約$119萬,屯門物業市值約$70萬,淨值$45萬。此外,丈夫假若於退休時獲得退休金,將會約值$140萬另每月$8,000之金額。 丈夫的債項 10.就債項方面,丈夫在文件及庭上作供時稱 ,在過往幾年間,為了供樓及生活開支等,他曾向銀行及財務作出借貸,他欠財務及銀行,總數約為$80餘萬元。 11.妻子沒有提出具體證據反駁丈夫的欠債。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信納這些借貸並非虛假。 妻子的財政狀況資產 12.雙方沒有爭議妻子現時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不過以她的股票投資,每月獲得超過$5,000 之利息。資產方面,她與丈夫聯權共有聯名物業,她亦向法庭披露現時持有超過$400萬証卷資產,此外還有親友欠她的約$30萬債項。她又指丈夫欠下她$15萬的債項,要求清還。 妻子的債項 13.妻子說自己欠下親友及銀行約$80萬。丈夫對此亦沒有提出爭議,本席接納這說法。 現有實際家庭資產 14.根據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在法庭面前需要處理的家庭資產,約近$600萬,包括:
贍養費及資產的分配 15.在決定附屬濟助時,本席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規定。 行為 16.在行為方面,妻子指丈夫理財無方及有親密異性朋友,但她不否認丈夫花的錢部份是他母親的。 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17.如前所述,妻子現年51歲,大學畢業,現職家庭主婦。她在婚姻持續期間大約二十四年,絕大部分時間是全職工作再照顧家庭子女。根據她自己估計,她仍有機會再工作,約可每月賺一萬元左右。丈夫有隱定工作,月入$3萬餘,如沒有巨大環境變遷,可一直工作至2014年退休。 經濟需要及負擔 18.長女己超過18歲 ,但仍在求學中,需要家庭支持,兒子15歲仍在讀書。妻子雖獲法庭頒發兒子管養權,但在過去半年,兒子都是與父親同住,由父親負責供養。 19.至於妻子本身的每月開支方面,由於她沒有根據本席的命令在聆訊前提交最後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本席以她2006年3月存檔的情況處理。不過妻子的入息及開支一向不是爭議點。大致上,本席會接受她的經濟需要與丈夫差不多。 20.至於丈夫方面,就他目前每月開支約為$34,561.69,它們包括按揭供款$18,643.69(聯名物業月佼$15,018,屯門物業月供$3,424.50),公共設施、雜費$1,135,管理費$1,283,食物$3,000,雜項、家庭開銷$500,臨時贍養費$10,000。丈夫個人生活費連債項償還共$20,214,兒子及女兒共支出$7,100。本席接納丈夫這些支出。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21.在婚姻持續期間,雙方與兒女居於自置物業,丈夫是公務員,妻子也有工作,雙方都是家庭的經濟來源。家庭的經濟不富裕但也不俗。最少二人買了些物業,妻子亦在股票投資上獲得不錯的回報 。本席認為,雖然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為小康,但現在卻不一定能繼續這水平的生活。 婚姻持續期 22.以雙方婚姻持續期為二十四年計,本席認為這是一段頗長的婚姻。 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無能力 23.雙方並沒有提出證據指有精神上的無能力,不過,丈夫指自己患上眼疾,可能影响工作,此外又有胃病及長期失眠。妻子則指自己的健康很有問題,須要於2002年離職,她有貧血,關節及骨骼問題,婦科病等。 貢獻 24.一直以來,丈夫與妻子一同分担家庭經濟,妻子指自己一直工作至2002年,因健康情況不佳,才沒有工作。因此,在婚姻期中的大部份時間,雙方都是家庭經濟支柱,她指她對屯門物業亦有作出貢獻,只是當時她剛生了兒子,丈夫沒有把她的名字加在文件上。丈夫指自己對家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因為他除了上班,還花了很多時間、精神在兒女的教導上,因此,在比例上是6比4,他付出比妻子多。但妻子反駁說對家庭的貢獻應是彼此均等,首先她否認自己沒有在教養子女上作出貢獻,即使這方面丈夫花更多時間,只是因為她工作時間比丈夫長,又更耗體力,加上她健康不佳,放工後,她需要稍稍休息,才可投入家務及小孩的管教上。聽過雙方的証供及陳詞,本席亦認為在整体上來說雙方的貢獻大致上均等。 整體家庭資產分配 25.以前文所述,家庭總資產約為1個聯名物業,淨值約$119萬,1個丈夫個人擁有的物業,淨值$45萬,及妻子擁有的超過$400萬的股票。在審訊前,本席邀請雙方向本席陳述自己的要求。丈夫指他希望出售聯名物業,淨收益兩人平均分配,在他所得的一半中,撥出$15萬作償還欠下妻子的債項。而以他名義擁有的屯門物業,歸於他自己,妻子的股票權益歸於妻子。他每月會給妻子$1,000元直至自己退休為止。 26.兒子方面,他建議,如果兒子從回妻子處居住,他會給與妻子$3,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 27.女兒方面,雖然己經超過18歲,但還在就學,女兒一直跟丈夫居住,仍以他會繼續照顧女兒的開支。 28.妻子方面則沒有提出具體要求。她數次強調不想要什麼,只要數千元贍養費給兒子,聯名物業讓她與兒子居住。 裁決 29.聽過雙方的証供及陳述,本席認為丈夫的建議大致上是公平的分配。聯名物業淨收益平均分配後,各人獲得約$60萬。妻子還有自己的超過$400萬的股票及其他人欠她的債項,丈夫還有淨值$45萬的屯門物業、他每月的收入及退休金等。 30.本席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得出結論,假若出售聯名物業,妻子現時的資產約為$400餘萬($400餘萬股票+$60萬售樓得益+$15萬丈夫還款- $80萬債項)。丈夫現時約有$80餘萬($60萬售樓得益+$40餘萬屯門物業-欠妻子$15萬) ,於2014年9月21日丈夫退休前,丈夫的收入將約為$300萬,加上他的退休金約$140萬共約520餘萬($80萬+$300萬+$140萬),減去$80萬之債項,丈夫資產約為$460萬。 31.總括來說丈夫與妻子的現時及可預見的資產相當接近,都是約$400餘萬,這還未計算妻子如果再工作的收入,以她自已估計約每月$1萬。本席認為雙方經濟需要相若,亦都是從這些資產中支出,只是丈夫承諾每月支付$ 1,000給妻子作贍養費,直至他退休為止,而現時亦正在承擔兩名子女的居住及日用開支,因此,雙方的經濟狀況是於丈夫退休前,妻子仍稍勝於丈夫,但於丈夫退休後,妻子亦屆退休之年,卻可能沒有每月的退休收入,這時候,妻子的經濟狀況可能不及丈夫,這當然亦取決於妻子會否重投社會。 32.經考慮過所有必須考慮的各項因素後,本席認為,首先,如果讓妻子留在聯名物業,由丈夫負責供款,無疑會對丈夫的財政構成壓力,因為,現時他已遷入一租賃單位與兩名子女居住。本席認為出售聯名物業最為合宜,淨收益由兩人平均分配。在每月贍養費上,丈夫每月支付$1,000作妻子的贍養費,直至丈夫退休。在丈夫的一次性退休金的分配上,本席認為實在毋需再從中撥出任何部份給妻子。因為,第一,妻子於2002年曾獲得一筆退休金,大致上由她保存,經投資後成為現在的股票資產。第二,本席在上文第31段指‘雙方資產相當接近’,是已把丈夫的退休金計算在內。不過在每月的退休金收入上,考慮過這是一段相當長的婚姻,本席認為丈夫仍應每月給予妻子$1,000,直至雙方任何一方去世,或妻子再婚,以較早者為準。另假若兒子與妻子同住,丈夫應承担兒子生活費$3,500,即為兒子個人生活費的部份,及家庭一般支出的一部份。 33.為公平起見,在聯名物業出售前,按揭供款由倆人平均承擔。如一方仍住在其中,則負責支付所有與聯名物業相關的支出(不包括按揭供款),否則,仍是雙方各人負責一半。 命令 3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35.雙方同意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子女安排 36.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等192章第18條頒發滿意安排子女的聲明。
呈請人 : 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出席,無律師代表 申請上訴被拒絕: 請參閱HCMP889/2008 日期: 2008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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