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慧 訴 Tang Kwai on 經營香港私家偵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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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042 /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5042號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30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8年 2月 6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的來由 1.原告人(申請人)懷疑被人性騷擾和誹謗,委託被告人(答辯人)調查,原告人指被告人收款後未有進行調查,藉詞拒絕調查,並拒絕退還$5,000.00,原告人以合約法為基礎入稟小額錢債審裁署,卻無理被判敗訴。基於被告人(1)毀約、(2)疏忽、(3)欺詐及(4)誹謗原告人(精神有問題),原告人追討退款及一連串補償,合計$592,518.00。 2.被告人抗辯指當時調查正在進行中,原告人無權要求退款,被告人亦無拒絕調查,被告人就(1)毀約、(2)疏忽、(3)欺詐的申索已於小額錢債審裁署被判敗訴,被告人再度興訟是為一案二審(“既判案件”)。此外,被告人否認(4)誹謗原告人,因原告人確是精神有問題。 3.本席於2008年1月18日裁定原告人的申索全部敗訴,基礎正如被告人以上所闡述,原告人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原告人申請所持的理由 4.原告人的理由大致可分為7點:
相關法律原則 5.根據Smith v Cosworth Casting Processes Ltd[1997] 1 All ER 840一案的原則,法庭一般應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至上訴庭,唯申請人若沒有任何切實勝算,法庭應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結論 6.原告人的上述7點均屬乏善足陳,沒有任何切實勝算,本席應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席暫令被告人可得這次申請及聆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法庭評估。此項命令將於今天起計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申請人) : 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 : 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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