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逸鳴 訴 警務處處長
Case No.HCA 131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A131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131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宣判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判案書 1.關於今次原告人所提出的上訴,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理據後,決定駁回申請。但原告上訴人黃先生則自動撤銷其上訴及1 月29 日將要聆訊另外的傳票。故此就原告人於2007 年11 月19 日發出的傳票而定於2008 年1 月29 日進行的聆訊亦須取消。 2.原告人曾表明會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這當然是他的法律權利。然而,不管怎樣,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2007 年11 月19 日的申請傳票的聆訊及本上訴的訟費,這一點是不容爭辯的 。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便須由聆案官評定。 3.HCA1310/2006一案及本上訴現已完結,原告人如果打算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便必須擬備一份妥善的申索書。原告人已提交的申索書雖長達40 或41 頁,但完全沒提及《殘疾歧視條例》,而根據當中所述的事實來看,他也沒有足夠的理據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起訴訟。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 |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