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逸鳴 訴 警務處處長

Case No.HCA 131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131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1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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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黃逸鳴   
  對   
被告人  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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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宣判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判案書

1.關於今次原告人所提出的上訴,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理據後,決定駁回申請。但原告上訴人黃先生則自動撤銷其上訴及1 月29 日將要聆訊另外的傳票。故此就原告人於2007 年11 月19 日發出的傳票而定於2008 年1 月29 日進行的聆訊亦須取消。

2.原告人曾表明會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這當然是他的法律權利。然而,不管怎樣,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2007 年11 月19 日的申請傳票的聆訊及本上訴的訟費,這一點是不容爭辯的 。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便須由聆案官評定。

3.HCA1310/2006一案及本上訴現已完結,原告人如果打算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便必須擬備一份妥善的申索書。原告人已提交的申索書雖長達40 或41 頁,但完全沒提及《殘疾歧視條例》,而根據當中所述的事實來看,他也沒有足夠的理據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起訴訟。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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