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Jianhua (马建华) 訴 Hospital Authority

Case No.DCPI 1588/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PI 158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5年第1588號

------------

原告人  MA JIANHUA (马建华)  
   
被告人 HOSPITAL AUTHORITY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 年1 月 30 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 年 2月 6 日

裁決理由書

 

本聆訊的由來

1.被告援引《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及第19條規則,以《傳票》申請撤銷本案。

事件的由來

2.根據原告的《申索陳述書》,2002年初,原告開始懷孕,其後到被告轄下之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東區醫院”)接受一連串產前檢查,一切正常,可是到了預產期2002年12月2日當日,醫生突然告訴她胎兒已死亡。

3.2005年11月17日,原告提出《傳訊令狀》並附《就令狀的一般說明》[文件夾第1至16頁——以下簡稱“[1-16]”,如此類推]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理由是被告於2002年11月22日至29日期間就上述事故疏忽。

4.2006年11月4日,原告將上述文件送達被告。

5.2007年6月21日,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頒令[21-23],內容包括原告須於2007年7月19日或之前向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

(1)《申索陳述書》;

(2)按實務指示18.1第3段所指之《醫學報告》;及

(3) 《損害賠償表》。

6.2007年7月27日,原告向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申索陳述書》[24-26]、《損害賠償表》[27-28],以及一份名為“找不到專家醫生寫醫學報,原因陳述書”的文件[29]。

7.原告至今仍未向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按實務指示18.1第3段所指之《醫學報告》。

被告的《傳票》內容

8.2007年8月6日,被告提出《傳票》[37-39]申請撤銷本案,理由是:

(1)原告沒有控照2007年6月21日,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頒令向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按實務指示18.1第3段所指之《醫學報告》;

(2)原告的《申索陳述書》:

(a)    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b)    是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

(c)     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原告就反對撤銷案件而提交的誓章

9.原告在一份於2007年8月13日作出的《誓章》[40-41]中,指她於2007年6月23日已找到願意撰寫醫療報告的醫生,但礙於被告於2007年6月25日向醫生們公開施壓,不容許醫生們揭發醫療事故或撰寫醫學報告,引致沒有醫生肯為她撰寫醫療報告。

10.原告在一份於2007年10月11日作出的《補充誓章》[45-46]中,以醫學角度指出被告如何疏忽處理她的個案。

11.原告在一份於2008年1月24日作出的《誓章》[50]中,要求被告提供一名關鍵證人——羅宇帆醫生——上庭作證。

12.原告在一份於2008年1月28日作出的《誓章》中,作出以下的陳述:

(1)原告承認其《申索陳述書》及《損害賠償表》內容雜亂;

(2)重覆之前解釋何以仍未有醫療報告;

(3)重覆之前以醫學角度指出被告如何疏忽處理她的個案。

被告就申請撤銷本案而提出的陳詞

“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13.被告指《申索陳述書》沒有清楚說明事故的背景及經過。本席認為原告的案情隱若可從《申索陳述書》見到,原告主要是指被告應及早於2002年11月29日的檢查中察覺到胎兒有異樣並建議催生,倘獲此專業意見,原告必會即時配合,或許可拯救胎兒一命。從這角度來看,原告的申索勉強還說得通,然而原告也承認其《申索陳述書》內容雜亂,本席認為若單從這個角度來看,透過適當修改是可使其內容清晰的。

“是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

14.被告沒有特別說明(而本席從表面上亦看不到)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內容為何是“屬於惡意中傷”。至於是否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而言,根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8第18/19/8、18/19/13及18/19/14段,法庭應考慮原告的申索內容有否獲得證供支持。原告須以醫學角度證明被告如何疏忽處理她的個案,她沒有任何醫療報告,單憑其個人非專業的陳述並不能支持她的案情,本席認為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內容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應予以撤銷。

“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15.被告沒有特別說明(而本席從表面上亦看不到)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內容為何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結論

16.原告的《申索陳述書》應予以撤銷及本案應予以撤銷,沒有明顯理由原告不應付訟費,本席暫令被告可得這次傳票及聆訊的訟費(包括2007年8月16日聆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法庭評估,這項命令將於今天起計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楊珮琪律師代表出席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PI 158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