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二

Case No.HCMA 1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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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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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20日

裁判日期 : 2008年2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被判入獄2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被警員截查,他承認自己早前從深圳偷渡來港找工作。他在警誡下聲稱自己是從中國新疆逃獄出來,要求香港警方把他送回中國大陸。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24個月的判刑屬過重。他指他在香港被監禁後回內地仍要坐牢,希望法庭考慮這點,酌量給予刑期扣減。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正確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周紅均HCMA1059/2002一案,上訴人的刑事紀錄遠較該案嚴重,判刑不屬明顯過重或原則性犯錯。

判決

5.上訴人過往曾有8次和本案控罪性質相同的紀錄:

分別在1996年4月,1996年8月,1999年2月,1999年9月,2000年,2001年,2003年和2006年干犯了同樣罪名。……在2006年已就相同罪名被法庭判監24個月。」 

6.杜溎峰暫委法官在周紅均案中,就一名過往有4「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案底之上訴人的24個月刑期上訴,分析了過往如AG v. Chung Kwai Wai [1992] 2 HKCLR 159及HKSAR v. Hon Kei Fung,HCMA65/2000等案例,確認一個認罪後兩年監禁刑期為合適的。

7.裁判官正確指出:

過往的判刑對上訴人完全起不到任何阻嚇作用。本席認為上訴人完全是明知故犯,屢犯不改。」 

8.杜溎峰暫委法官在周紅均案中指出:

加深這罪行的嚴重性並不在於犯人怎樣進入香港,而是他在港逗留多久及以往曾經非法來港的次數。」 

9.上訴人以往非法來港的次數遠較周紅均案的上訴人多,裁判官量刑時考慮正確。即使上訴人在港服刑完返內地再須服刑,該點並非本港法庭在量刑時可給予額外扣減的考慮。判刑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