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月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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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被裁全部罪名成立。分別被罰$500、$500及$300。裁判官亦應控方申請,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86A(1) 條,將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而檢取的物品全部沒收。上訴人不服沒收令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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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58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3日 裁判日期:2008年3月1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14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2.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被裁全部罪名成立。分別被罰$500、$500及$300。裁判官亦應控方申請,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86A(1) 條,將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而檢取的物品全部沒收。上訴人不服沒收令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判處沒收令的理由 3.裁判官是根據一份由控方呈交予法庭,日期為2007 年12 月13 日的沒收通知書,當中檢取的是上訴人的「炒栗子車」及當中的煮食器具及若干食物。 4.有關判令是根據香港條例第 132 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86(1) 條發出的檢取通告,而法庭是可以根據該條例第 86A(1) 條,除判處其他刑罰,例如罰款外,須即時命令沒收該等設備或商品,除非根據第 86A(1)(b) 條,法庭發現有「特別理由」並與指明。 5.有關法例如下:
6.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的書面陳詞(上訴文件第 78 頁)及口頭陳詞後,指出上訴人所提的是她的個人經濟理由,而非特別適用於有關案情及罪行,故此不構成不頒發沒收令的特別理由。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基本上是重申她在裁判官席前的陳詞(包括書面陳詞)。上訴人指她自以為會獲發還「炒栗子車」,故此她承認控罪。她在本席席前確認沒有人向她作出任何不當行為令她認罪。 8.上訴人强調她無賣栗子,她祇是替他人看管其生財工具。現「炒栗子車」被「充公」,她朋友很憤怒,要她賠償幾千元,她已失業多時,生活有問題,無能力賠錢,故希望法庭「高抬貴手」、「額外開恩」,將「炒栗子車」發還予她,讓她交回物主。 討論 9.上訴人自己承認控罪,控罪詳情包括上訴人無牌販賣及為無牌販賣烹煮或加熱食物。她在本席席前指她無販賣,與她承認的控罪不符。既然上訴人承認無人對她施以任何不當行為令她認罪,是她自以為會獲發還「炒栗子車」,其認罪並非模棱兩可。裁判官正確因應她席前的案情處理就沒收令的申請。 10.有關法例清晰,特別理由祇特別適用於有關案情或有關罪行。上訴人所言根本不構成特別理由。法例亦明言有關特別理由不是特別適用於犯罪者的理由——「非特別適用於有關罪犯者」。裁判官無權因應上訴人的個人景況而不頒令沒收令。 11.本席雖明白上訴人的景況,但上訴人確無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判令不當,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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