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訴 任德章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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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次上訴是鄭女士對聆案官剔除她這個訴訟而上訴,案件一直以來的被告人是任德章先生及盧德明先生,這兩位人士分別是仁愛堂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但他們個人沒有直接參與鄭女士所說她所參加的護理人員的課程的。鄭女士對保健員課程有一些意見,因而向兩位被告興訴。法庭屢次對鄭女士指出,她對該兩位被告完全沒有訴因的,但她私自將被告人改為香港賽馬會,仁愛堂有限公司,及第三被告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這做法當然是不當的。無論如何鄭女士對兩位原先被告人的起訴因沒有訴因而應被剔除,故此鄭女士的上訴失敗。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240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240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2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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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鄭燕芳  
   
第一被告人 任德章  
第二被告人 盧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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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8日

宣判日期:2008年4月28日

判案

1.今次上訴是鄭女士對聆案官剔除她這個訴訟而上訴,案件一直以來的被告人是任德章先生及盧德明先生,這兩位人士分別是仁愛堂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但他們個人沒有直接參與鄭女士所說她所參加的護理人員的課程的。鄭女士對保健員課程有一些意見,因而向兩位被告興訴。法庭屢次對鄭女士指出,她對該兩位被告完全沒有訴因的,但她私自將被告人改為香港賽馬會,仁愛堂有限公司,及第三被告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這做法當然是不當的。無論如何鄭女士對兩位原先被告人的起訴因沒有訴因而應被剔除,故此鄭女士的上訴失敗。

2.另一考慮就是法庭應否給予鄭女士有一個修改被告人的命令,將上述三個她認為是新的被告人轉為正式的被告人?但她今次的訴因是控告以上的被告人索償約65,000 元,這該是區域法院的司法權限內的案件。本席屢次告訴鄭女士,但她像是聽不進耳,因她的訴訟不屬高等法院裡司法管轄權,她應在另一法庭進行訴訟,否則就算她勝出官司,她也拿不到堂費或對她在堂費上可能有不利的判決,所以本席認為亦不應給予她修改三個新的被告人的命令。

3.鄭女士屢次提起甚麼國際公約、律政執行之威儀這些所有其他的問題,與及她遞上來的文件與今次上訴是完全無關的。總括來說,她對這兩位原先的被告人任德章先生及盧德明先生是完全沒有訴因的,所以她的上訴被駁回,並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如果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黃浩頣張偉強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委派張國鈞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