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0013/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此案原告人為李美霞,洪海貿易公司、永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榮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新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四所公司也是李美霞女士在2006年8月間成立的。她亦是這些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李美霞女士在此案中以自己及四所公司名義向被告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追索她在2006年5月至8月間參加作為被告的經銷商後所付出的投資費用,共三十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