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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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7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008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4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 2008年6月12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違反普通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PW1是一名22歲的女學生。 3.在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30分她身穿白色Tee恤及一條黑色及膝裙外出,她在14樓電梯大堂等候升降機時,見到一名年約20多歲身穿深色Tee恤,藍色及膝短波褲,拖鞋,中等身材的陌生男子行到她身後,而當時該處只有他們倆人。PW1突然感覺身後的男子愈行愈接近,她下意識地轉身望向該男子時,她見到該男子身體輕微彎向她,右手握著一部手機放在她兩腿之間,PW1立即想到該男子當時是影她的裙底。於是她縮開,並質問對方是否影她的裙底。該男子沒有回答就向B座後樓梯逃走,PW1估計實際能見到該男子的樣貌有1-2分鐘。不足兩分鐘後,證人在電梯大堂見到她認為是早前的男子由B座後樓梯行出到1408室門外,該男子的衣著和身型與她之前所見的男子相同。當PW1看見該男子正打開1408室大門時,她便揚聲叫對方不要走並聲稱已報警,但見該男子神情兇惡向她衝來,在距離她約1呎時該男子惡言向她說“我都影唔到!”之後向C座方向逃去。PW1估計這一次她能夠見到該男子樣貌約兩分鐘。稍後,PW1到旺角警署報案。 4.在9月20日(案發後四天),PW1在警務人員陪同下返回現場與及1408室調查,警員敲門後,單位內有一名男子把門打開,當時PW1即時認出該男子就是犯案人。PW1向警員指出該男子,而在法庭上亦認出上訴人就是該犯案人。 5.PW2 (DPC 33832) 是9月20日陪同PW1到1408室的警員,他的證供指PW1即場認出開門的男子就是當日影她裙底的人。警員即時拘捕上訴人並警誡他。PW2指他曾經檢查過上訴人的手機及機內的記憶咭(P4),另外兩張記憶咭(P5)及memory stick,但找不到與影裙底有關的相片。PW2亦在警署向上訴人錄取一份會面記錄(P3),PW2亦指他曾看過該大厦地下大堂及升降機內設有的閉路電視在案發當日下午1時到5時的錄影片段,但見不到上訴人的影像。 6.PW2亦同意他從上訴人的手機記錄上見到案發當日下午3時45分上訴人的胞妹曾來電但沒有接聽。 7.在盤問下,PW2同意在錄取PW1的證人口供時,他曾要求PW1盡其所能把疑犯的一切憶述出來。根據該份證人陳述書,那名男子年約20-30歲,中等身材,身穿tee恤,波衭,拖鞋,以上是PW1能夠提供的資料的全部。而PW1在陳述書記錄上指當她對犯案人講述“你影我裙底”,犯案人即時向“B 巷跑咗去”。 8.PW2同意他曾問過PW1由她發覺被人影裙底到犯案人逃走的過程有多長時間,PW1回答過程很快。PW2亦同意PW1在陳述書記錄說“我見到佢喺B1408室門口好似開門”。PW2亦同意若果PW1在落口供時有向他提及事發後不久曾與1408室的一名女住客傾談,他便會記錄下來。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10.DW1是上訴人的胞妹,她與父母,上訴人及一名胞姊在案發大厦B1408室一同居住。她是城市大學第三年級學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指上訴人任職屋宇署,而上訴人一直只有一部手提電話。 11.在案發當日,下午3時34分她乘搭所住大厦的升降機返回14樓。當她正進入所住單位時便聽到在1401室外的一名女子大聲向她查問她所住單位是否有一名男子亦住在該處,該名女子當時是和她的母親一起,該女子亦向DW1透露被一名男子偷拍裙底和後來見到那男子去到1408室門外擬進入等過程,並指稱她認得那男子的樣貌。當DW1問清楚那名女子而得悉該男子並沒有進入單位後,DW1向那名女子指出那未必是該單位的住客,但答應回家了解後會向她交待。DW1指該名女子曾向她形容那男子少少肥,身穿tee恤短衭。DW1回家後發現屋內無人,她用手提電話打去上訴人的手提電話,當時是大約下午3時40分,但聽到上訴人的手提電話在房內響,她進入上訴人的房間見到上訴人的手提電話正在充電。因此她肯定該名女子投訴的男子是另有其人,不可能是上訴人。 12.DW1亦打電話給她的父親,而得知上訴人與父親一起在樓下剛飲完茶。稍後,DW1到1401室向PW1交待事件與她的胞兄無關。 13.在盤問下,DW1承認雖然她沒有到警署替上訴人澄清該件事,但當她知道她要上庭作證後,DW1已經打出她的證供交予警方,而那份口供應該是在12月9日交給警方的。 14.DW1亦同意所有家人都沒有到警署替上訴人澄清,DW1亦同意她不知道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有沒有另一部手提電話在身,而在案發當日上訴人確實是身穿tee恤、短衭和拖鞋。 裁判官的裁決 15.裁判法官準確地指出案件最關鍵之處是PW1認人的準確性。裁判法官分析後認為PW1的認人證供是絕對準確,裁判法官在考慮辯方案情時認為DW1是上訴人的胞妺,不是一名獨立證人。 16.裁判法官說:
17.裁判法官亦指辯方沒有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辯護,亦沒有傳召證人,例如上訴人的父親來證明上訴人不可能在犯罪現場出現。裁判法官指雖然他不明原因,但法庭不能藉此作出不利上訴人的推測。 18.裁判法官亦批評DW1的證供與上訴人向警方交代的行踪差別至大,“唯一合理推論是兩者皆把事實隱瞞才會出現上述差異”,裁判法官因此不接納DW1為誠實可信的證人。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9.謝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數項上訴理由,本席只須要提及第一項上訴理由,即:
20.謝大律師指在審訊時控辯雙方沒有作出有關法律上的討論,而裁判法官亦沒有在口頭裁決時或在裁斷陳述書裏作出任何法律上的分析。 21.謝大律師陳詞時依賴英國上訴法院的一案: R v Hamilton [2008] 2 WLR 107 來解釋本案法律的原素。該案中的上訴人面對的控罪包括「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暗藏的照相機在超級市場偷拍女士的裙底春光。 22.上訴聆訊時,上訴法院考慮了由十七世紀至今的相關案例,而在該案例中Thomas LJ 在118頁指:
23.Thomas LJ跟着在123頁解釋「公德」的定義:
24.在本案,正如謝大律師所指不爭議的事實,其中包括在關鍵的時間,在案發現場除了犯案者及PW1外,完全沒有其他人,而裁判法官亦沒有考慮有關的法理。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這定罪是不穩妥的。 25.代表答辯人的曹律師的陳詞,本席可以考慮其他控罪,例如「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但本席不同意。 26.因此,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志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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