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939/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今天本席席前有兩項以傳票方式提出的申請。 第一項 是由原告人根據《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 91 章)第 15(7) 條提出,要求法庭作出命令,撤銷因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而使有關法律程序須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 15(4) 條暫停進行42 天的期限,並准許原告人立即繼續進行有關法律程序。